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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朱小旭 兰庆亚)恋爱期间共同购房筑爱巢,本是一件甜蜜的事情,但若感情破裂,房产和购房款如何处理?日前,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恋爱购房赠与合同纠纷案,帮助恋爱中的情侣了解大额财产往来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2022年,张某与李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开始同居生活。2024年8月,两人筹备结婚,商议共同购买婚房。按照李某的要求,张某出资28万余元,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及税费,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购房后不久,两人因感情破裂而分手。张某认为购房款系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但结婚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便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购房款项。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恋爱期间一方出资购房并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行为,是否构成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条件未达成,出资方是否有权要求返还购房出资款?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恋爱期间的大额财物赠与,尤其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购房、购车等支出,通常被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最终未能结婚,赠与条件未达成,接受财物的一方应当返还。在该案中,张某出资购房基于双方结婚的共同意愿,且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符合“婚约财产”的特征。如果李某无法证明该款项属于无条件赠与或双方另有约定,张某的诉求理应得到支持。
承办法官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李某返还张某的购房出资款,该房产归李某所有,双方自此之后就该房产无纠葛。
承办法官介绍,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需明确性质,尤其是购房、购车等大额支出。建议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出资性质、产权归属及分手后的处理方式,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如果确系借款或附条件赠与,应保留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以便维权。③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