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南阳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南阳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7日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主要经营饮料及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加工和销售。2020年以来,该公司因环保设备升级、新冠疫情等原因,经营陷入困境,后因资金链断裂停产。到2023年欠外债已达4亿多元,多笔债务不能清偿,债权人向邓州法院申请将该企业移送破产审查。2023年6月14日,南阳中院审查后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邓州法院审理。
二、审理情况
邓州法院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查明,该公司的资产主要有105305.96平方米的工业用地,厂房及其他构筑物有15处,还有机器设备等。评估报告显示,截止2023年7月14日,该公司的房屋、机器设备、绿化树木及土地使用权等评估价值为1.06亿元。邓州法院确认的无异议债权有:职工债权369.56万元、税收债权2018万元、优先债权2438万元、普通债权3.55亿元。经过测算,在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不足1%。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该公司提出破产重整申请,邓州法院审查后认为,该公司所处位置交通便利,厂房及配套设施具备随时投产能力,基础条件较好。另外,该公司与国内知名奶制品企业有良好合作关系,销售渠道畅通。为了实现债权人及债务人利益最大化,邓州法院裁定于2023年10月28日起对该公司进行重整。通过公开招募,引入邓州市某投资公司作为重整投资人。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主要内容是投资人投资6800多万元用于恢复生产,并分期清偿债务。根据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的清偿率有了大幅提高。2024年6月,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24年7月15日,邓州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结破产重整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充分发挥破产程序的救治功能,对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通过破产重整,实现企业重生,同时提高了债权清偿率。本案中,该公司所处地理位置交通便利,厂房及机器设备维护状况良好,技术先进,销售渠道畅通。但因债务问题,资产被多轮查封,长期处于低效利用的状态。邓州法院综合研判分析后,认为该公司具有重整的价值,通过实施“清算式重整”,对优质资产进行整合,引进资金恢复生产经营,盘活企业资产,实现资产的高效利用。同时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预期分析,重整计划设定分期清偿,达到以时间换取企业生存空间的目的。本案充分体现了破产重整制度的优势,是法制化、市场化手段化解矛盾纠纷的生动司法实践。
案例二
西峡县某矿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一、基本案情
西峡县某矿业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25日,主要经营非金属矿产品加工、销售等,由于疫情导致主营业务萎缩、货款难以收回,经营陷入困境。债权人陆续将该公司诉至法院,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西峡法院依托成立的“破产重整和解前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重整服务中心”),对该公司的挽救价值进行甄别,认为该公司仍有专业生产设备和大量原材料,产品有市场需求,多年经营形成了较好的销售渠道,有望通过破产程序盘活“沉睡资产”恢复生产盈利,遂引导债权人申请执转破。2023年5月31日,经债权人申请,西峡法院将该公司移送南阳中院破产审查,南阳中院于2023年6月29日裁定受理并指定西峡法院审理。
二、审理情况
案件受理后,“重整服务中心”会同管理人多次组织债务人与债权人磋商,最终商定以破产和解方式,形成债务清偿方案:1.金融债权人保留对不动产的抵押权,债务人付息换约后按新合同继续履行;2.债务人在两年内分期结清欠付普通债权人的利息,和解期间不再计息,两年后另行商定本息还款方式。2023年8月28日,管理人制作《和解协议草案》在债权人会议上全票通过。与破产清算状态下相比,优先债权人和普通债权人清偿率均大幅度提升。债务人通过破产和解暂缓偿债压力,成功恢复生产。自2023年9月至今,实现净利润超30万元,缴纳税收超20万元,同时为14名职工提供稳定就业机会。另外,债务人将部分闲置厂房对外出租,租金在扣除税费后专项用于清偿债务。2023年8月30日,西峡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草案,终止和解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小微企业通过破产和解程序化解债务、盘活资源、实现重生的典型案例。西峡法院自2022年12月成立“重整服务中心”以来,整合人民法院和破产管理人优质资源,通过工作人员专业性、个性化的破产前端服务,实现了深化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指导企业自救、提升破产审判质效等价值功能。本案依托“重整服务中心”,引导债务人与债权人自愿协商和解,提升债权人清偿率的同时保留企业主体资格,避免资产碎片化处置,实现债权人、职工、股东多方共赢,为陷入暂时性财务危机但具备经营能力的小微企业提供可复制的拯救模式。企业通过和解程序减轻债务负担后,依靠自身经营恢复盈利,证明其商业模式具备可持续性。另债务人将出租厂房的收益专项用于清偿债务,为和解协议的履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案例三
镇平县某防盗门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一、基本案情
镇平县某防盗门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本1088万元,多年在本地从事防盗门、铝合金门窗加工销售,厂区总面积为9087.33平方米,其中建设有两个车间、仓库和一座三层办公楼。近几年因受疫情、市场环境、债权回收、企业经营等方面不利因素影响,该企业短时间内出现多起债务纠纷,企业资金链断裂,无法及时清偿欠款,经法院执行仍无法偿还镇平县某银行及其他4户债权人的借款共计1800余万元。
二、审理情况
2023年10月30日,经债权人申请,镇平法院通过执转破程序将该公司移送破产审查。南阳中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镇平法院审理。镇平法院经审理发现,该公司土地、房产均存在多次拆分抵押,且现在公司的部分厂房、仓库、办公楼等已出租给镇平县招商引资的一家制药公司使用,租期二十年,该制药公司为了生产需要,已经投入数百万元用于厂房净化、消毒等设备设施的安装,如果该公司破产清算处置厂房,将会给该公司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也会影响地方的招商引资工作。承办法官在审慎研判该公司债权债务、未来发展及案件风险等情况后,考虑到该公司持续经营的现状和稳中向好的市场前景,以及债务人和大部分债权人具有一定和解意愿,经合议庭充分研判认为该案的最优解决办法就是破产和解。后经过法官、管理人与债务人近一个月的共同努力,债务人作出了主要内容为六年内分阶段清偿全部债权的破产和解协议方案,并以其厂房租金、追收债权、改善经营后能够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镇平法院提交确认和解协议的申请。2024年2月23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以腾讯视频会议的形式顺利召开,表决通过了和解协议草案。3月5日,镇平法院裁定终止了和解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通过破产和解程序挽救小微企业的典型案例。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精准识别、分类施策,通过和解程序,让“危困”企业从“山穷水尽”迈向“柳暗花明”。一是盘活公司资产,债务人筹集款项优先偿还抵押债权,尽快解押财产,以保障无抵押债权的清偿。二是拓宽还债渠道,与承租人协商,一次性支付数年租金用于偿还欠款。三是改善公司经营,债务人多年在本地经营,积累了良好的商誉,积极联系新老客户,寻求更多的合作机会,增大业务量,扩大生产,尽快偿还债务,促使公司快速回归正轨,助力小微企业顺利重生,保留了就业岗位。
案例四
西峡县某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西峡县某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21日,主要经营钢板机械加工、五金交电等,因疫情后产品市场需求量减少、货款难以追回,加上为他人或企业担保贷款导致资金链断裂等原因,企业经营陷入僵局,后停产停业。2024年4月10日,经债权人申请,西峡法院将该公司移送破产审查,南阳中院于2024年5月10日裁定受理并指定西峡法院审理。
二、审理情况
为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西峡法院在移送破产审查时,在执行程序中对企业财产全面查封、冻结、评估,并通过执行系统同步将该公司不动产进行公开网络拍卖。在选定管理人后,西峡法院及时将执行拍卖款项、已查封的机械设备、办公家具等资产一并交由管理人接管。2024年6月28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各项表决事项获得全票通过。本案优先债权人清偿率达到77.20%、职工债权清偿率达到16.49%,均在最短时间内得到破产财产实际分配。本案从受理破产清算到终结破产程序仅52天。
三、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执破协同”机制,在执行程序中处置财产后,转入破产程序统一分配,有效提升债务清偿效率,推动破产企业快速出清。一是充分发挥执行程序强制力。在执行阶段对企业财产及账目全面快速查封、冻结、盘点、评估,对债权债务关系梳理、调查,有效防止债务人在破产前转移资产或对债权人个别清偿。二是加速财产变现与程序推进。利用执行司法拍卖通道,对厂房、土地等主要财产提前处置变现,不仅解决了破产程序中“财产接管难”问题,更避免了破产程序启动后流程冗长导致的资产缩水。三是降低财产处置成本。执行司法拍卖有平台服务费和拍卖费标准低的优势,借助执行程序对主要资产评估、拍卖,降低了破产成本,提高了债权人的清偿效率和清偿比例。四是通过破产程序,解决“执行竞合”不公问题。执行程序遵循“先到先得”,转入破产程序后,所有债权人按照法定顺序统一分配,职工债权清偿率大大提高,充分保障了职工权益,更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
案例五
国投某煤炭物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日,因国投某煤炭物流有限公司无法自行清算,经股东申请,南阳中院受理该公司强制清算一案。该公司系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三级企业,2011年2月在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2013年7月起停止经营。受理强制清算时,债务人账上仅1万余元,债务达3000余万元。因该公司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债权人未通过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经清算组申请,2023年6月9日,南阳中院裁定受理了该公司破产清算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二、审理情况
经管理人调查发现,该公司仅剩少量办公家具,无可供处置的固定资产,但企业应收账款高达144328538.3元,部分已达10年以上,超过诉讼时效,会计上已作坏账处理。针对以上情况,法院指导管理人对债务人的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对应收账款分类处置、追收。对诉讼时效内未起诉债权,先发函后诉讼,成功追收大唐公司、职工借款等196万余元;对已进入执行阶段的债权分类处置,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武汉某公司,采用拍卖办法并主动申请破产清算实现债权;对存在追回可能的案件,指导管理人对被执行人公司工商登记、银行流水等进行详细调查,发现财产线索后,申请恢复执行案件,追加被执行人原股东为被执行人,成功追回5000万元债权。对公司成立初期缴纳的土地预付款,依托府院联动机制,经多次协调,目前就该笔款各方已达成一致意见。截至目前,本案已追回各类债权共计6000余万元,职工债权、普通债权实现100%清偿,归还股东出资2400余万元。2024年8月28日,南阳中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通过破产程序对债权高效、全面追收,进而实现公平清偿的典型案例。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一般均存在大量的应收账款,但管理人往往只重视对固定资产的处置,而忽视对债权的追收,本案中,法院指导管理人对债务人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清查、分类处置,通过制定灵活高效、兼顾成本效率的债权追收策略,依托高效府院联动机制,最终顺利追回大量债权,避免了国有资产流失,依法全面保障了债权人、债务人权益,维护了公平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实现了破产清算的制度价值。
案例六
唐河县某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唐河县某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9日,系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2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主要是石英板建材生产、销售。企业投产后,由于企业主经营管理理念落后,社会融资数额巨大,加之基础设施建造形成的债务,运营时间不长就因资金链断裂而陷入债务危机,债务过亿元,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30余件,申请执行的总金额4000余万元,进而停产被申请破产。
二、审理情况
南阳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指定唐河法院审理。2023年7月10日,该公司被裁定宣告破产。该公司是政府早期的招商引资企业,属于典型的“先上车,后补票”招商企业,土地手续不齐全,厂房等建筑物、构筑物无产权手续,形成“瑕疵财产”。破产清算中的最大难点是企业财产的处置变价,评估值4000余万元资产,网拍两次均无人报名而流拍。为了成功变价破产财产,法院及时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多方协调,由政府搭建供需平台,最终顺利将企业资产处置给有用地需求的国有企业,破产财产得以变现,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也实现了资源合理配置,各方多赢的社会效果。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府院联动处置瑕疵破产财产的典型案例。瑕疵破产财产的处置难点在于其“合法性瑕疵”与“市场流通障碍”的双重制约。本案中,针对该公司无产权证明、手续不全的瑕疵土地房产,依托府院联动机制,法院、政府形成合力:一方面,针对土地规划审批手续不全等政策壁垒,制定“瑕疵补正”方案,明确容缺办理路径;另一方面,通过政府搭建供需平台,定向对接具备用地需求的国有企业,以“政策支持+司法处置”模式消除交易风险,通过司法与行政的协同机制,破解了“瑕疵财产”在破产清算中的处置困局,实现了瑕疵财产从“无法变现”到“合规流通”的质变,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