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报道: 6岁娃娃在幼儿园里受伤 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5-06-27 09:23:51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高雁鸿)日前,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发生在幼儿园内的因未成年人受伤引发的健康权纠纷,通过依法调解,有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进一步筑牢校园安全防线。

    事发当天,某幼儿园举办毕业晚会。晚会现场,小朋友们手持荧光棒、烟花棒挥舞,在此过程中,6岁的小明(化名)眼睛意外受伤。由于事发现场光线昏暗,无法确定小明眼睛受伤过程。因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小明父母将某幼儿园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某幼儿园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相关证据。从监控视频来看,事发现场光线昏暗,虽然可以看到小朋友们在老师的带领下挥动荧光棒和小明在活动中眼睛受伤的事实,但无法确定小明的整个受伤过程,也无法确定小明眼睛受伤是否存在第三人所为。

    由于小明只有6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是在幼儿园内受到人身损害,承办法官叶俊凡秉承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庭审结束后,与某幼儿园负责人进行电话沟通,根据民法典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围绕园方在日常教学中的教育、管理职责释法明理,并结合法庭调查情况,逐项列举园方在此次事故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从幼儿园的整体形象、社会责任及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引导园方弄清自身存在的问题,主动承担责任。

    经过耐心沟通,某幼儿园负责人同意对小明的损失进行赔偿。在叶俊凡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某幼儿园负责人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将相关赔偿款项履行完毕。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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