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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杨霞 朱小旭)日前,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通过微信代购蒜苗引发的合同纠纷案,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今年1月份,甘肃商户孙某通过微信联系河南蔬菜代购商何某,欲购买一批蒜苗。何某前往河南某县实地查看后,通过微信视频向孙某展示货物。孙某确认后,分3次向何某支付货款共计38800元。何某向农户支付35692元,赚取差价3108元,并安排物流将蒜苗运往甘肃。
蒜苗抵达后,孙某进行抽检,认为蒜苗质量不达标,拒绝收货。因双方协商未果,蒜苗最终腐烂被丢弃。孙某诉至法院,要求何某全额退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采购蒜苗后转售给孙某,赚取差价3108元,且何某自认从事蔬菜代购生意,此前还为孙某代购过白菜,故双方为买卖合同关系。对于损失承担,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双方未明确约定验收标准,应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孙某仅凭微信视频购买蒜苗,未实地考察,且无证据证明蒜苗不符合约定,拒收后未防止损失扩大,存在主要过错;何某在蒜苗被拒收后未及时采取措施,也有过错。最终,法院依法酌定何某承担30%损失,即11640元;孙某自行承担70%损失。③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