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谷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以投资理财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谷某在郑州经营服装服饰批发兼零售。期间,谷某向其亲戚朋友及周某借款并支付高息。经营过程中,因利润大幅下降,为维持正常经营及偿还周某等人钱款和利息,谷某遂于2022年初以参加展销会、订货会、向商家放贷、投资办厂等为名,向河南省临颍县居民王某等人、唐河县居民周某、李某等人吸收资金并承诺支付高息,并通过自己和周某、李某等人向其他人口口相传的方式,以虚假房产证取得赵某、司某等人的信任,从赵某、司某等59人处非法吸收资金并承诺支付高息。2022年7月4日,谷某因无力支付本金及利息失联,周某等人向公安机关报警。经审计,自2022年3月10日至2022年7月4日,谷某向周某、李某、赵某、司某等59人吸收资金共计16189112元,造成损失共计5676368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谷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谷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法院判决被告人谷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谷某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投资理财支付高额利息为名非法吸收他人资金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通过参加展销会、订货会、向商家放贷、投资办厂等为名吸引亲朋投资,后再通过亲戚朋友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吸引其他不特定人员投资。其所承诺的高额回报大多数来源于投资人所投资金,属于拆东墙补西墙,高额利息仅是噱头,待资金链断裂,不仅高额利息无法兑现,甚至本金也难以追回。当今社会各类投资理财名目层出不穷,犯罪分子往往以各种高额回报为诱,抓住部分人员意图收取高息不劳而获的心理特点,瞄准投资人员的本金,以理财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因此,在面对多种多样的投资理财项目时,广大人民群众应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控意识和识别能力,充分了解投资项目,选择正规途径理性理财,远离非法集资,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案例二
惠某集资诈骗案
——以签订养生养老合同、出售福利消费卡为名集资诈骗
一、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20年,被告人惠某经营南阳云朝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惠某)、河南祥融实业有限公司等公司期间,在背负巨额债务、已经无法经营的情况下,支付高达20%业绩奖励费用,雇佣以周某(另案处理)为负责人的营销团队,在南阳市区、周边县市以发放宣传页、举办讲座等方式宣传云朝老年公寓项目,并以南阳云朝寺实业有限公司名义,采取签订云朝寺养生养老服务合同书、约定提供优质服务、定期以现金形式支付福利消费卡、到期返还本金等手段,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公众资金。
经审计,云朝老年公寓项目账面记载自2015年12月至2020年12月共收到资金12526.9685万元,其中云朝老年公寓项目涉及1769人,吸收金额12263.927 万元,退还借款人2504.385万元,支出借款人补贴、利息、奖励等2558.7607万元,下欠1568名被害人共计7383.9527万元未支付。支出业务员拓展费、业绩奖励2191.161万元,支出南阳市宛城区皇姑苗木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惠某)、南阳惠氏红木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云朝寺等内部公司往来款4850万元,支出工资、餐费、租赁费等办公费用412.250687万元。其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与筹集资金的规模明显不成比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惠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惠某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与筹集资金的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法院判决被告人惠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责令被告人惠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给1568名被害人人民币7383.9527万元;公安机关查封的被告人惠某名下的财产,拍卖变现后,按比例退赔给1568名被害人。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的1568名集资参与人均系老年人,严重侵犯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老年人特别关心爱护,强调要维护好老年人合法权益,坚决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欺老行为。本案坚决遵循党中央指导精神,依照法律规定对该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本案提醒民众注意,以签订养生养老合同、享受入住优惠等方式吸引老年人预付费用的行为,目的是解决资金不足问题,以高额返息到期退还本金等幌子收取预付费的行为实际系非法集资行为,该返利实际仍来源于老年人自己交纳的本金。对于养老服务要擦亮眼睛,不要只看宣传,要实地查看、深入了解,特别了解相应公司的养老承载能力;高额返息到期退还本金实际系金融活动,一些公司并无此项经营资质,且高回报必伴随高风险,需谨慎投资,警惕被骗。
案例三
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利用保险公司负责人身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一、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6年,本案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某保险代理公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利用自己所处职务的便利性,向社会谎称本公司营业部有揽储存款业务,并通过亲戚朋友及其营业部业务员的宣传介绍,以月息1分至2分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公众存款。周某某将吸收的资金按月息3分投入到南阳某公司赚取利差。然而当部分存款人存款到期续存时,周某某却将加盖有某保险代理公司营业部印章的收据收回,更换为南阳某公司的借款凭证。后在该公司无力兑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周某某又通过该公司将部分存款人的借款凭证变更为该公司借款合同书、股权证等借款手续。经南阳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周某某以不同名目吸收54人资金共计7438900元,周某某共欠54名受害人5780908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利用自己保险代理公司营业部负责人的身份,通过高息引诱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行为属实,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应当追究被告人周某某的刑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同时追缴被告人周某某的违法所得,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损失。二审法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被告周某某以保险公司揽储存款业务为名,以高息为诱饵,变相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当前,非法集资骗术花样翻新,有的是无明确标的的虚拟理财,有的以非法股权众筹、买卖原始股,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许诺高额预期回报等方式诱骗群众投款等等,不法分子正是抓住社会公众想获得高额回报、急于求成的心理,精心设计骗局,结果使参与人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社会公众要理性投资,高收益往往伴随高风险,对投资风险要有心理预期,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案例四
卢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以虚构养老服务项目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一、基本案情
某公司经营期间,启动资金和行政审批未到位,为了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吸收资金,遂采取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误导宣传等方式使社会公众产生其经营正规、实力较强、前景良好的错误认识,吸引众多老年人持续向其投入资金,以获取年利率6厘至1分不等的福利返点。在此种经营模式明显难以为继的情况下,仍然高息吸收资金,吸新还旧,维持公司存续,延缓资金链断裂。大量老年人向该公司预付款项的本息完全不能兑付,公司运营陷入无法自救的境地。该公司在资金危机的情况下,通过自身努力引资自救,但其运作的方向与养老的实际经营状况并不匹配,没有产生任何实质效益,引资过程中被骗,反而造成部分财产损失,最终无果。
卢某作为该公司的业务员,按照该公司的培训及要求,以给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名义,通过发传单等方式在社会上大肆公开宣传预存养老金享受养老服务、存钱返福利、按不同的会员等级享受对应的打折优惠入住养老公寓(实际操作过程中,折算年利率直接给客户返还现金)、三年返还本金等宣传内容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最终造成数十名人员财产损失。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作为该养老公司业务员,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共同犯罪。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卢某能够退还全部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为惩罚犯罪,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不受侵犯,综合考量卢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数额、造成损失、从犯、退赃、认罪悔罪态度等量刑情节。法院判决被告人卢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卢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26万元予以追缴,按比例退还集资参与人。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利用养老产业供需失衡和社会焦虑的社会痛点包装合法外衣,针对特定脆弱人群实施新型金融犯罪,对金融监管和执法提出了新挑战。本案的集资参与人多为老人,他们将积蓄了一辈子的血汗钱拿出来投资,结果血本无归,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本案提醒民众莫将养老寄托于高回报、高风险的“投资”,“养老钱”应以安全、保值为首要目标。在投资前要认真了解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项目的经营模式、资金流向、获取利润方式等,不要盲目相信宣传造势、熟人介绍、专家推荐,避免头脑发热,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案例五
被告人景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以高息骗取周边群众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一、基本案情
2016年以来,被告人景某某伙同其丈夫郭某某(已被判处刑罚)对外宣传谎称自己能够办理存款业务,并使用作废的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存单和虚假的“社旗县农业银行李店营业所耿庄服务站”印章,以高息骗取周边群众在郭某某处存款。截至 2019年7月,景某某伙同郭某某共非法吸收曹某某等50人的存款272.98675万元,造成经济损失总计247.90475万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景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判决被告人景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景某某与郭某某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总计247.90475万元。
三、典型意义
非法集资犯罪具有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作案周期长等特点,集资群众往往损失惨重。对于广大的农村群体,尤其是留守的中老年群体来说,他们的防骗意识较为薄弱,对于一些精心设计的骗局识别能力不足,容易受骗。本案中,被告人景某某伙同丈夫冒充金融单位的工作人员,以信贷员的虚假身份,骗取他人信任,使用作废的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存单和虚假的“社旗县农业银行李店营业所耿庄服务站”印章,以高息进行揽储、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在此要提醒广大群众,存款及理财要去正规的金融机构,仔细甄别投资项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了解基本的金融法规和业务流程,不要轻易将资金交给陌生人或参与不正规的金融活动,对于明显违背常理的“金融产品”要勇敢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