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齐亭亭 陈金波)精美的明星图片配上“明星同款”“明星代言”的标注,是很多网店、商家打造爆款、提升销量的常用套路,殊不知,这种擅自使用明星照片“蹭热度”“引流量”的行为,会让自己因侵权而赚钱不成反赔钱。日前,新野县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明星肖像权纠纷,被指侵权的公司赔偿原告1500元,双方达成和解。
洪某是香港知名演员,曾出演过多部影视剧,在演艺界有一定知名度。洪某在个人账户中明确表示,其发布的照片、视频(包括商业合作内容)只能由本人或授权品牌合法使用。
某网店在未经洪某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商品详情页面中使用多张含有洪某肖像的图片,用于某款多功能训练美腿机的销售。洪某认为该网店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网店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洪某称该网店未经许可使用其肖像,侵犯了其肖像权,且该网店的行为属于商业性使用,具有明显的营利目的。该网店经营者辩称,网页使用的图片均来源于网络,未直接向洪某索取,属于合理使用,且其并未因此获利,未对洪某造成实际经济损失。
面对法律意识淡薄的该网店经营者,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引导其充分认识自身的侵权行为,并组织双方协商,平衡双方诉求。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该网店经营者停止侵权行为,并当场向洪某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
承办法官温馨提醒,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无论是明星、网红还是普通公民,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否则构成侵权。商家在广告、商品宣传中使用他人肖像(包括照片、视频、AI生成形象等),必须取得对方授权,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③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