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晚报》报道:为获取流量编造不实言论损害企业形象 一网络造谣者获刑

发布时间:2025-07-03 08:29:28


    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在信息爆炸的今天,一条短视频的力量有多大?当别有用心之人制作造谣视频,拿起手机按下“发布”键的那一刻,一场对他人权益的无声侵害或许已经悄然开始。今天,我们通过一起真实案例,看看网络造谣者如何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

    案情回顾:

    被告人宿某想扩大其在网络上的影响力,于2023年下半年,精心策划拍摄了多段视频,视频中毫无根据地造谣某公司存在违法违规大额贷款、公司已大面积裁员、资金链断裂等不实信息。随后,他将这些视频发布在抖音、快手等网络平台上,视频迅速传播,点赞数累计达 29576人次,收到评论3116条,累计收藏转发4193人次。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宿某为牟取私利,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并在网络上广泛散布,其行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宿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宿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企业因谣言被迫开展危机公关、接受监管调查,正常经营秩序严重受损,且虚假信息引发公众对企业的信任危机,极大损害了企业通过大量投入和长期经营打造的良好形象,甚至波及行业整体信誉,实质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

    司法解释明确将网络空间纳入“公共场所”范畴,网络秩序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宿某的行为虽发生在虚拟空间,但其通过短视频平台的传播裂变,已对现实中的企业经营、市场秩序和公众心理造成实质性冲击。这种“线上造谣—线下混乱”的传导效应,正是网络寻衅滋事犯罪区别于传统犯罪的典型特征。③4(聂传青 刘晓静)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