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召县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时,担保人认为,其为他人担保时,他人拿了个“空白”合同让自己签字,自己仅签字的空白合同不是本人真实意思。那么,仅签署自己姓名的空白合同是否有效呢?一起来看该案的判决:
案情回顾
2023年05月,被告郭某与原告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7万元,期限3年,并明确约定了利率、还款方式及逾期违约责任。被告冯某向原告银行出具了《共同还款承诺书》,被告任某、史某与原告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对27万元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向被告发放了贷款。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银行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南召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均系各方签字确认,合法有效。被告任某辩称其本意不是为本案借款人郭某担保、本人签合同时合同内容系空白,无证据证实,且被告任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签名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即便签合同时合同空格部分系后来填补,也应视为对原告填补内容的概括性授权,除非有充分证据否定合同内容的成立或效力。故其辩称理由不成立。遂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被告郭某、冯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银行本金27万元及利息罚息;被告任某、史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后,各方皆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担保人认为为他人担保时,他人拿了个空白合同让自己签字,自己仅签字的空白合同不是本人真实意思。在此,张秋平法官对于“空白”合同的效力认定,给予如下提醒:
1、若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只要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明确,虽部分内容不完整,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一般情况下此类合同是有效的。
2、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时,应预见和承担在空白合同上签名、捺印的风险,其本人对相应的法律风险采取漠视态度,直接在空白合同上签名、捺印的,应视为其同意授权合同相对方在空白部分填写相应内容。
3、从保护交易的稳定性与便捷性角度出发,当事人签名、捺印即表示承诺,一般应推定其已经知晓空白条款内容,或者表明其自愿放弃核实相关合同内容,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
4、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空白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或存在效力瑕疵。比如,若劳动者能证明用人单位在签订空白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请求认定合同无效。另外,若用人单位在空白劳动合同上填写的内容未经劳动者同意,或者填写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等,该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又譬如,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未约定,且又无法通过其他证据或交易习惯推定的,可以认定为合同不成立或无效。
通过本案的裁判,法官提醒当事人,在签署合同前,一定要对合同内容特别是主要条款了解清楚,签署后要及时留存合同,以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对金融机构来说,办理贷款业务时,一定要严格按照金融法规的相关流程进行,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下一步,南召法院将继续立足审判职能,及时向金融机构提出司法建议,规范其业务行为,降低金融风险,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辖区金融安全,为南召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