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法院“涉营商环境暨消费领域”案件专项执行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7-07 18:27:23


    案例1.执行“金点子”解困局 经营“铁三角”激活力

    基本案情

    唐河县某建材公司与湖北省随县某矿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后,矿业公司未按期履行36.2万元债务,建材公司向唐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矿业公司并非有意“赖账”,而是暂时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如果机械强制执行,不仅不利于快速执行到位,还会对矿业公司产生“毁灭性”打击。执行法官经走访发现,矿业公司所生产的石头原料质地较好,建材公司的供应商中也有资信良好的合作伙伴,执行法官便自发变成“中介”,主动搭建协商平台,撮合建材公司、矿业公司与案外人陈某(石子厂经营者)达成三方抵账协议,即由矿业公司将石头原料出售给陈某,陈某加工成建筑材料后再供货给建材公司,矿业公司应得货款扣缴税款后,优先抵偿欠付建材公司的执行标的款。2025年5月13日,36.2万元债务通过这种方式全部清偿。案结后,三方发现这种合作经营模式不仅能够保持稳定的供销渠道,而且“相互牵制”又可以降低债务逃废风险,纷纷表示要将这种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继续下去。

    典型意义

    执行工作不仅要考虑申请人债权的快速兑现,还要区别对待“故意赖账”和“暂时失能”。本案执行方案摒弃“一执了之”的机械办案思维,打破传统“现金清偿”的执行路径,通过资源整合与市场流通激活企业间的经济循环,将债务危机转化为合作契机,既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又避免因强制执行导致被执行企业资金链断裂,实现债权债务关系的实质性化解与三方企业的互利共赢。本案的成功执结,为涉企执行案件提供了一条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样本,展现了司法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为,对稳定市场预期、促进经济良性发展具有示范价值。

    案例2.刚柔并济显“执行智慧” 握手言和续合作关系

    基本案情

    南阳市某食品公司与社旗县某农业公司存在长期粮油购销合同关系。因农业公司经营困难,加上质疑所购买粮油价格偏高,与食品公司发生纠纷,后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但农业公司未按期履行,食品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社旗县法院经综合分析双方之间的关系和发生纠纷的原因,为本案制定“强制威慑+善意引导”的执行策略。执行法官一方面向农业公司释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又耐心剖析逃避债务对商业合作关系的破坏性影响,同时又“以案说法”,通过多起执行案例警示“意气用事”所引发的“两败俱伤”后果。最终,通过执行法官专业细致的法律分析与利弊阐释,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认识到主动履行和摒弃前嫌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主动将12万余元欠款全部履行到位。食品公司对法院真诚耐心的工作态度非常感动,拿到货款后主动放弃利息、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等相关费用,并表示愿意继续与农业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双方一度紧张的合作关系得到修复。

    典型意义

    执行工作不仅关系着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同时也关乎着矛盾纠纷能否由“对抗紧张”走向“和解修复”“最后的机会”。本案通过“以释法促履行”的执行方式,在善意文明中把执行的强制手段说明,在因势利导中把可能的潜在风险说清,春风化雨引导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变“对抗”为“和解”,化“紧张”为“合作”,既保障了胜诉企业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因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企业经营造成的冲击,有效修复了企业间的合作关系,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多赢效果,是人民法院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

    案例3.心病心药解开“气疙瘩” 放弃对抗两案同执结基本案情

    王某与张某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法院判决张某向王某支付劳务款。判决生效后,张某采取消极回避态度,对执行工作置之不理。电话沟通中,执行法官发现张某拒不履行既非经济困难,又非对判决不满,而是对王某“因这点钱起诉”的行为心存芥蒂。“心事还需心药治”,面对张某的“不配合”态度,执行法官没有采取强硬措施,而是耐心倾听其诉求,以拉家常的方式逐步缓和其对立情绪。在取得张某信任后,执行法官从情理法三个维度耐心向其阐明拖欠劳务费给王某及其家庭造成的困难,说明限高纳失后对其信用可能造成的伤害,释明对抗执行和拒不执行潜在的拘留及拒执罪后果。经过耐心释法,张某终于认识到“赌气拒执”的错误和严重后果,不仅履行了本案全部案款,同时还主动坦白另一执行案件的情况并在执行法官的帮助协调下予以履行。

    典型意义

    执行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群众工作,很多时候不仅需要打开“案结”,更需要打开“心结”。本案就是一起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运用“情理法交融”理念既开“心结”又开“案结”的典型案例。面对被执行人因情绪对抗引发的拒执行为,执行法官没有机械采取强制措施,而是通过耐心疏导消解对立情绪,最终不仅让当事人主动履行,更取得了“意外收获”,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矛盾激化,实现两案同结。该案彰显了司法的力度与温度,为处理因非理性情绪引发的执行难题提供了有益借鉴。

    案例4.清场挂拍办证“一条龙” 公正高效为民“放心拍”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左某因借款合同产生纠纷,经法院判决后,左某除北京市郊区一套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考虑到房地产低迷形势及房产处置变现难的现实,邓州市法院执行实施团队与财产处置团队紧密配合,将腾房工作与财产调查程序同步推进,利用好“暑假前”这一有利时间窗口,确保案涉房产能够多变现、快变现。2025年4月9日,房产财产权属、土地规划、房产信息等相关情况详细核实后,又主动帮助被执行人快速腾房,推进网上司法拍卖工作。由于前期工作扎实,拍卖吸引了5家竞买人参与,历经18次激烈竞拍,最终于5月30日以224万余元溢价超过10%成交。考虑到案涉房产虽然符合“满五唯一”的免税条件,但由于缺乏相应的证明材料,若按成交价差额缴纳税款,将大幅增加交易成本。邓州市法院执行干警又兵分两路分别辗转当地派出所、居委会、民政局等部门,最终成功调取免税所需全部证明材料。6月19日,买受人顺利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三方当事人都被法院公正高效为民的工作作风所震撼,纷纷表示赞许。

    典型意义

    腾房难、评估难、交付难、办证难是众多意向竞买人对法拍房望而却步的关键因素。本案中,邓州市法院牢固树立“如我在执”的工作理念,从债权人、债务人、竞买人等多方利益出发,选准时间窗口,耐心细致说服,公正高效工作,促成实现债权人“宽心等”、债务人“安心腾”、竞买人“放心拍”的良性工作局面,案涉房屋的增值溢价成交、税收减免落地和协同快速办证实现了多方利益的最大化。面对执行工作中的痛点、难点问题,人民法院没有逃避推诿而是集中力量逐个击破,为处理该类案件提供了示范和标杆,让谈之色变的“闹心房”变成争相竞价的“暖心房”。

    案例5.恶意欠薪玩起“躲猫猫” 六份裁定高压促履行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刘某是市区某餐饮公司的负责人,拖欠员工工资后“人间蒸发”。2025年6月5日,南阳市宛城区法院执行干警根据线索突袭刘某实际居住地,将其依法拘传至法院。“我就欠了2000元,现在还了,还想怎么样?”面对执行干警,刘某当场支付2000元案款,并试图以“案结事了”为由敷衍了事。执行干警当即出示另外5份执行裁定书,原来还有5名工人的血汗钱没着落,并告知刘某“任何一份不履行都可能被拘留”。刘某瞬间愣住并一再声称没有钱了,眼看刘某企图再次赖账,执行干警果断向其宣读拘留决定书。在法律威慑下,刘某态度180度大转弯,急忙联系亲友筹措资金。经过执行干警3小时耐心释法明理,在强大的执行压力下,刘某最终将6起案件共计9万余元案款筹措到位并一次性全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很多被执行人逃避案件执行大多是出于“侥幸心理”,一旦被带到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往往都会主动配合。今年以来,南阳法院不断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通讯、网络平台公司的协同办案工作机制,同时加大协调律师、村组社区、基层网格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执行的力度,让更多的被执行人“难逃法网”,不仅裁判义务需要履行,还面临着“丢面子”“失身份”、罚款、拘留甚至移送犯罪查处等一系列举措。本案就是人民法院综合运用“查控+拘传+威慑”组合拳破解执行难题的生动实践。在此也敦促和告诫全体被执行人,切莫产生任何逃避执行的幻想,只有配合执行才是最正确的选择。

    案例6.隐匿收入耍“小聪明”  锒铛入狱要“担刑责”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17日,被告人赵某伟在某草场工作期间操作夹子机时误伤工友乔某年。生效判决根据责任划分,判决赵某伟赔偿乔某年各项损失243452.2元。因赵某伟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乔某年申请唐河县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赵某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赵某伟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亦未按要求报告财产状况。2023年,因赵某伟拒不申报财产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两次被唐河县法院决定司法拘留。期间,赵某伟多次就判决及执行问题在微信上咨询律师。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7月31日,赵某伟在外务工获得工资收入26500.74元,为规避执行,入职时即向公司提供其妻子杨某香的银行卡号作为工资卡,且每月工资发放后均迅速取现。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公诉、人民法院审理等法律程序,2025年5月12日,唐河县法院以赵某伟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

    典型意义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司法解释,放弃债权、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毁灭伪造证据、拒绝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拒不配合法院执行活动等行为,均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入罪的起点降低了,打击的力度肯定会加大。本案中,赵某伟逃避执行,拒不报告财产,有履行能力却故意隐匿、转移财产,依法应予以严厉打击。此案的审理表明,任何试图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等手段规避执行的行为,即使手段再“巧妙”,最终也难逃“法网”。任何规避执行的“小聪明”“小伎俩”最终都会被识破,一时的隐匿逃避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而且会因民事“欠钱”而受到刑事制裁,孰轻孰重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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