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法院:相邻通道建车棚堵住出行路,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5-07-10 10:26:50


     两户人家,一条通道,因共修水泥路意见不一致,邻居修完水泥路后直接在共同通道上搭建车棚,阻塞通道影响出行,这该如何是好?近日,淅川县人民法院老城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车棚引起的相邻权纠纷。

    纠纷起因

    李某与张某系多年邻居关系,张某家紧靠公路,李某家位于张某家内侧,因道路长期未修缮,出行不便,张某便找到李某商量,希望两家共同出资将现有出行道路修成直接连接公路的水泥路,但李某不同意出资修路。后张某自行出资修建水泥路至自己门口,并在紧邻李某家一侧搭建车棚,致使李某家无法出行。李某、张某为拆除车棚一事多次发生争吵,但张某均不同意拆除车棚。李某将两家矛盾告知法庭,希望法庭从中调解,解决出行困难。

    调解经过

    老城法庭分别向双方电话联系了解情况,又前往实地查看具体情况。考虑到两家长期积怨,直接面对面进行调解容易引发不良情绪,工作人员联系了村委会干部,和村干部一起与两家分别沟通。经过沟通,发现了纠纷的矛盾点在双方对相邻通行关系的误解。张某认为:“我出资修了水泥路,那这条路就只有我家有通行权,李某未出资就不得通行,想要出行就需要自己另外开辟一条新路”。李某认为:“我有权拒绝张某提出的修建水泥路的请求,原有道路并未对我家出行造成不便,张某想修路就自行修路,但是在共同出行道路上搭建车棚阻碍我家出行就是剥夺了我家使用共有道路的权利。”工作人员分别向两家说明了民法典中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但两家仍旧认为各自有吃亏的地方。后法庭工作人员与调解员一同向共同亲友说明了其中的法理,又从长期邻里关系的建立与维护上解释其中的情理,在亲友们的帮助下,两家愿意达成和解。后,法庭联系土地所、综治中心等部门共同到场,丈量通行道路的宽度,记录仍需修缮水泥路的范围,共同见证李某与张某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履行:张某拆除车棚并在门前留出三米宽道路作为共同出行的通道;由原先的施工队将共有通道修至李某家门口,李某承担修缮道路一半的费用;李某家禽造成的道路卫生由李某负责清理。当天下午,张某拆除了搭建的车棚,水泥路直接修至李某家门口,李某当场将修路费用通过微信转给张某,双方因出行引发的纠纷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

    在农村地区,经常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一方通行时必须利用相邻一方的土地,由此产生大量的相邻通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每位公民都有在公共道路上通行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侵占公共道路以致侵犯他人的通行权,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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