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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朱小旭 史林亚)日前,邓州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公司解散纠纷案件,妥善化解股东矛盾,促成公司有序解散,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2023年,沈某与马某各出资5万元成立某文化传媒公司,各持股50%,由马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沈某诉称,公司成立后,自己从未参与经营,完全由马某掌控,且公司从未召开股东会。由于公司经营遭遇严重困难,继续存续将损害其合法权益,故诉请解散公司。
承办法官在充分研判案情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时,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鉴于该案符合法定解散条件,承办法官决定优先采取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采用“背对背”疏导与“面对面”协商相结合的方式,耐心释明法律规定,引导双方当事人理性协商。经过多轮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同意解散公司,并就清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③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