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治报》报道:上体育课时受伤 学校担责吗?

发布时间:2025-07-14 09:22:53


    □河南法治报记者 王海锋 通讯员 杨俊英

    基本案情

    小方(化名)系唐河县某小学4年级学生。2024年3月20日下午,他在上体育课过程中摔倒,造成牙齿受伤,经诊断为创伤性牙冠折,需装配义齿。案涉小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保险。小方的家长认为,学校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遂将学校及相关保险公司诉至唐河县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3.64万元。

    判决结果

    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方年满10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方及家长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学校存在过错。

    唐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设置体育课具有正当性、合理性,且老师在课前进行了现场讲解并作了安全提醒,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通知家长、积极配合处理。综上,法院认为该小学已尽到了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小方在校内受伤属于校方无过失责任险的保障范围,故被告人保险公司应当在无过失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付原告保险金。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小方鉴定费、辅助器具费、医疗费共计3.64万元。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在学校体育课上受伤,责任划分有两种情况:

    一是不满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的情况。根据民法典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教育机构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是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的情况。则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而引发的纠纷,按过错归责原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要求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需要举证证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学习、生活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实践中,可结合《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厘清教育机构教育、管理职责的范围:一是安全管理职责,教育机构负有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设施,定期排查隐患的义务,如做好楼梯防滑、维护体育器材等;二是安全教育义务,教育机构应常态化开展风险防范教育,制定并宣传如楼梯行走规范、体育活动安全须知等;三是应急处置义务,事故发生后,教育机构应及时采取救助措施,通知学生监护人。

文章出处: 《 河南法治报 》 2025年07月14日 第 0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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