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9月江某向某商业银行借款50000元,张某、李某作为上述款项的保证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该笔贷款到期未偿还,某商业银行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江某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李某、张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因江某未按时履行判决,某商业银行申请执行后,2020年9月经法院执行扣划担保人张某51716元、李某1539元。
案外人马某系江某贷款的实际用款人,张某代偿后,因与江某、李某均不熟悉,于是通过马某追要其代偿款项,马某通过微信分别于2020年11月、2022年7月向原告张某转款共计7000元,剩余44716元至今未偿还。遂将江某、李某诉至桐柏县法院。
庭审中被告江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李某辩称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原告对其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依法应当驳回张某对其的起诉。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江某追偿。对于被告李某的辩解,法院认为,张某在2020年9月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及时向债务人江某或担保人李某行使权利,原告张某称因其与江某、李某不熟悉一直在通过马某追要该笔款项,张某向案外人追偿的行为不能当然视为其向债务人江某或李某行使了权利,故对被告李某抗辩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予以采信。最终判决江某支付原告张某代偿款44716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张某对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代偿后,可以向谁追偿,又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担保人能否对债务人进行追偿?
保证人在行使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时应满足以下条件:1、保证人已向债权人承担了全部或者部分保证责任;2、债务人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全部或者部分免责;3、保证人未明确放弃追偿权;4、保证人的追偿权的范围只能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5、保证人的履行行为无过错,如主债务本身不成立、主债务人本无违约,但保证人却支付了违约金等。
二、担保人之间能否相互追偿?
担保人之间能否进行相互追偿,应视其相互间约定或行为区别处理:1、担保人之间明确约定了同意相互追偿及各自分担份额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2、担保人之间约定了相互间承担连带共同担保责任的,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可以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3、担保人之间未明确约定,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三、担保人能否向实际用款人追偿?
在部分特殊情况下,如本案中,除债务人外还存在实际用款人,就担保人能否向实际用款人追偿,应适用债的加入,即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四、追偿时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通常情况下,诉讼时效应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三年。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但当义务人同意履行后,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且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