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本报讯 (通讯员张丰景 马鑫琳)近日,卧龙区法院民二庭调解了一起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成功促成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支付事宜。
李某与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该公司向李某支付拖欠工资45000余元。判决生效后,因该公司未按期履行债务,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查询到该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该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进一步核实,发现该公司有1名法人股东(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持股92%)、4名自然人股东(张某某持股5%;张某持股1%;赵某持股1%;陈某持股1%),且各股东实缴出资均为0元,法人股东及自然人股东均未完成实缴出资义务。
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公司股东提前履行实缴出资义务,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迅速了解案情,并联系该公司股东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向该公司股东明确指出:虽然公司为独立法人,但股东负有出资义务。现公司无力承担李某的债务,债权人李某有权要求未实缴出资的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此即法律规定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该公司股东同意在应缴出资额范围内直接向李某支付拖欠的工资。②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