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姚烽)购买电动车时,在保险公司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电动车被交警部门认定为机动车,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偿。日前,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依法判决保险合同成立并有效,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
张某驾驶的电动车与孙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导致孙某受伤后治疗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驾驶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孙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由于张某驾驶的电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孙某的亲属诉至新野县人民法院,要求张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保险公司辩称,案涉电动车属于机动车,投保的却是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该保单保险标的仅适用于非机动车,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保险公司提交的保险单可以看出,张某在投保时向保险公司出具了车架号,保险公司审查后,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案涉车辆属于超标电动车的状况下,认可了超标电动车的非机动车性质,并自愿承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成立并有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超出保险部分由张某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③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