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通讯员 杨俊英
如今,支付宝、微信、手机银行等新型支付方式既方便又快捷,那么一旦操作失误转错账,多转钱,收款方拒绝返还,该怎么办?近日,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手机银行转错账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
2024年11月14日,原告李某通过手机银行给王某(案外人)转账时,误将5440元转至被告赵某账户。次日,原告发现后以短信形式要求被告退还,被告则称,该5440元为原告拖欠的工资款项,不予退还。原告遂向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5440元及相应利息。
经法院查明,被告赵某曾在原告李某处从事驾驶员工作。2024年2月13日,原告在微信群发布通知,承诺特定时段到岗者可获红包(正月初六至初十2000元,正月十五前1000元),但要求一个月内不得请假。被告于2024年2月17日(正月初八)到岗工作至3月21日离职。结算时,因被告驾驶车辆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原告要求从被告工资中扣除2000元,被告想用红包2000元抵账遭拒。此外,原告尚拖欠被告1000元底薪,原告称待ETC销户后给付,但一直未给付。
唐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将转给他人的款项转给被告,被告称是原告拖欠的工资款项。原告是否拖欠被告的劳务报酬,是处理本案的核心问题。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被告在务工期间,原告拖欠被告工资1000元,承诺的红包2000元。为此,原告应当给付被告3000元,折抵后,被告应当返还原告2440元。被告知道多领取款项却不予退还,构成不当得利,原告请求赔偿利息损失应予以支持。故判决被告赵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李某2440元及相应利息。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③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