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故意破坏军人婚姻 “一意孤行”身陷囹圄
基本案情:鲍某某系某部队现役军人。2022年6月20日,鲍某某与吴某登记结婚。2023年10月份,李某某与吴某通过网络聊天软件相识后,在吴某未告知其系现役军人配偶的情况下,双方以男女朋友名义交往,多次在洛阳、南阳等地共同居住。2024年11月19日,鲍某某因此事到公安机关报案。2024年11月22日,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公安机关明确告知其吴某系现役军人配偶。但此后至2025年2月,李某某仍与吴某公开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且二人存在共同外出聚餐、游玩以及在其公司宿舍、租住地共同居住生活的情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吴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以男女朋友关系公开交往并同居,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军婚罪。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军人肩负着保家卫国的神圣职责,其职业性质决定了长期服役、异地驻防是军人的常态。稳定、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是军人安心服役、戍卫国防的坚强后盾和重要保障。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对现役军人婚姻关系给予特殊保护。破坏军婚的行为不仅侵害军人家庭安宁与幸福,也会对部队的战斗力和安全稳定产生不利影响。本案中,李某某在知晓交往对象系军人配偶身份后,仍不停止其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本案的裁判结果有力维护了军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机关在涉军维权案件中的坚定立场,为服务强军兴军事业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案例2:冒充军人招摇撞骗 害人害己终获刑罚
基本案情:2024年2月份,被告人程某某在抖音APP平台冒充军人身份认识牛某,后二人添加微信好友聊天。交往过程中,程某某多次穿军装与牛某在公园、高铁站等场所见面,并向牛某展示“三等功臣之家”等相关部队荣誉。在获取牛某信任后,程某某以在外执行任务购买装备等事由骗取牛某款项7000元,牛某多次索要无果后报警。2024年4月27日,程某某退还牛某相应款项。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程某某已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征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程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军人肩负着保家卫国的神圣使命,其身份和荣誉不容亵渎。本案中,程某某公然穿戴军装,伪造军队荣誉骗取群众信任,严重影响军人在社会公众中的良好形象。本案在程某某已经退赃的情况下,仍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其拘役6个月,彰显司法机关对军人职业尊严的刚性守护,向社会传递“侵犯军人荣誉零容忍”的鲜明信号。同时体现出司法机关对于涉军犯罪“从严惩处、追赃惩戒双轨并行”的打击策略,凝聚“尊崇真军人、揭露假戎装”的社会共识,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民团结。
案例3:军属健康遭受重创 快速调解抚慰军心
基本案情:翟某系军人配偶。2024年10月24日,翟某在南阳某医院接受剖宫产手术时出现大出血症状,后转入某妇幼保健院进行抢救。为保障翟某的生命安全,某妇幼保健院为翟某进行子宫摘除手术。翟某认为南阳某医院存在未进行手术风险研判、手术组织不严谨、应对措施不当、手术力量薄弱等情形,导致其身体健康造成重大损伤,故诉至法院,要求南阳某医院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85000元。经法院主持调解,翟某与南阳某医院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由南阳某医院一次性支付翟某赔偿款278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涉军属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案件。该案充分体现了司法调解在化解涉军纠纷中的关键作用。面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过程复杂、责任认定难度大的现实情况,人民法院并未简单采取告知当事人进行司法鉴定的方式机械裁判,而是充分发挥司法调解优势,在查明本案事实、明确争议焦点的基础上,高效组织双方协商。通过释法明理,最终促使南阳某医院自愿承担主要责任,当庭达成一次性支付278000元的调解协议,使受害军属权益在最短时间内得到了实质补偿,避免因诉讼负累对军人家庭的二次伤害。本案向全社会明确传递出“涉军维权无小事、军属健康必守护”的鲜明信号,增强了军人军属的安全感与尊崇感,为同类涉军人身损害案件的妥善处理提供了示范样本。
案例4:现役军人“无辜”涉诉 调撤结合法安军心
基本案情:娄某某系某部队现役军人。高某某系娄某某母亲,高某某与张某乙系二婚夫妻关系。2020年,经张某乙的亲戚张某甲介绍,张某乙、高某某共同向李某某借款10万元,由张某乙出具借条,张某甲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2023年该笔借款到期后,张某甲代张某乙、高某某向李某某偿还该笔10万元借款。2025年2月,张某甲将张某乙、高某某、娄某某三人诉至法院,要求三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娄某某并未在该借条上签名,其对该笔借款也并不知情,不应承担偿还责任。经主持调解,张某甲自愿撤回对娄某某的起诉,张某甲与高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高某某当庭支付张某甲5万元,双方至此再无纠纷。剩余债务,由张某乙与张某甲自行解决。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涉及现役军人家庭成员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本案中,娄某某并未在借据上签名,并非该笔借款的借款人,系因其家庭成员所引发的经济纠纷而被动涉诉。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在准确区分责任主体的情况下,向当事人讲明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告知张某甲关于娄某某的军人身份和工作职责,积极引导张某甲主动撤回对娄某某的起诉,避免因不当涉诉影响军人服役状态。同时,高效促成张某甲与张某乙、高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自动履行,防止因家庭成员纠纷案件久拖不决而影响娄某某安心服役。人民法院通过个案精准做好调撤工作,避免“误伤”军人合法权益,彰显司法机关服务强军兴军的责任担当,为构建和谐军民关系注入法治正能量。
案例5:多年诉讼“终画句号” 军属权益依法维护
基本案情:曹某系现役军人胡某的母亲。曹某曾任某酒业公司促销员,2009年10月,该酒业公司向曹某出具证明证实曹某长期以市场直营费用垫支市场开拓铺货投入50万元。后曹某与某酒业公司就委托合同、股东资格确认等纠纷引发多起诉讼案件,曹某长期陷于诉讼中。后曹某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某酒业公司支付该笔50万元垫付费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证明上加盖了某酒业公司的印章,结合该酒业公司部分股东的最初陈述内容,可以证实该证明的真实性,该笔垫支款项也并未在曹某与某酒业公司的其他诉讼案件中主张过,故最终判令某酒业公司向曹某支付该50万元垫支费用。
典型意义:本案中,因曹某与某酒业公司之间多年纠纷诉讼,导致其儿子胡某在部队服役过程中存在较大的心理压力,对训练和生活产生不利影响。胡某所在部队遂向法院发函,请求公平公正审理曹某的案件,确保胡某能够安心服役。法院在收到函件后,立即启动涉军维权工作机制,将本案确定为院庭长监督案件,确保案件高质高效、依法公正办理。在系统审查双方多年诉讼案件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全面查明案件事实,最终依法作出裁判。曹某在收到法院生效判决后,专程送来“公正无私、法律之光”“维护军权、心系军属”的锦旗和感谢信,对人民法院立足司法实践、倾心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表示诚挚感谢。
案例6:感情破裂军婚未成 法官调解退还彩礼
基本案情:彭某某系某部队现役军人,彭某某与孙某某经介绍相识并相恋。2022年6月2日,彭某某通过媒人向孙某某交付现金10100元。6月3日,彭某某又通过媒人向孙某某交付现金88000元。双方恋爱期间,彭某某还为孙某某购买手机、首饰等物品共计价值9697.9元。此后,孙某某不同意与彭某某结婚并终止恋爱关系。经协商孙某某退还彭某某80000元,剩余27797.9元款项拒不退还,为此彭某某诉至法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额彩礼不仅违反彩礼的本质和给付彩礼的初衷,也会对给付方造成较大的经济负担。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孙某某及其家人于2023年8月18日前一次性返还彭某某彩礼款12000元。
典型意义:军人为守护国家安宁奉献青春,其婚恋财产权益关乎军心稳定。订婚彩礼是民间普遍存在的婚礼习俗,给付彩礼的初衷是为了结婚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夫妻关系。本案中,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彩礼数额等情况予以确定返还彩礼的比例。人民法院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在充分维护军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彩礼返还的一致意见,并督促收取彩礼方及时履行,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本案以司法“小案件”诠释强军“大逻辑”,在调解过程中融合情理与法理,妥善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充分保障军人“钱袋子”安全,体现了新时代“军人为人民扛枪站岗,司法为军人守护家园”的司法拥军理念。
案例7:另辟蹊径创新执行 财政担纲化解军忧
基本案情:1997年6月,某区武装部因营区建设需要向某金属公司筹借资金,双方签订《房产契约》,约定以房屋抵偿该借款债务,将所建办公楼第五层全部出售给某金属公司供其作为办公用房。某金属公司自1998年至2015年期间一直占有使用案涉房屋。但根据相关规定,某区武装部作为国防动员单位,其经费专款专用,案涉房产无法作为偿债资产出售于某金属公司。后某金属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某区武装部应参考收回房屋时的市价150余万元返还某金属公司房款数额。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某区武装部账户的款项属于专项经费,无其他资金偿还该笔债务。为妥善解决该案执行问题,法院调整执行工作思路,依托府院联动工作机制,通过与区政府沟通协调,最终区政府同意由该区财政为某区武装部代支付150余万元执行款,实现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涉军维权工作始终发扬“军有所需,法有所应”的工作理念,坚持“维权不损军”的原则,既要维护司法权威,更要保障军队战斗力生成。该案的实质化解,是人民法院创新涉军维权工作模式,打造涉军维权工作“南阳样本”的又一生动实践。为了破解“不能执行”困境,该案采取提级管辖的方法,由院长“一把手”亲自挂帅督办,通过府院联动协调机制,与军队单位及地方政府纵向沟通、横向协调,突破“直接执行军事单位”的思维定式,创造性提出区财政代偿的模式,该方案既保障债权人权益,又避免触碰军队资产管理红线,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