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报道: “知假买假”能否“假一赔十”?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5-08-01 09:28:32


    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通讯员 李亚谨

    近日,宛城区法院依法审理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明确惩罚性赔偿“退一赔十”的原则要以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依据。

    2024年5月9日,原告丁某在被告A商店购买某品牌酒两箱,共花费1080元。购买后,原告通过扫描酒箱、酒盒上的防伪二维码核验真假,无法得到核验结果。其后,丁某以购买的白酒为假酒为由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后向宛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080元并支付赔偿金10800元。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5月9日同天,原告丁某在B商贸店同样购买该品牌酒两箱零三瓶,花费1050元;5月10日,丁某又在外地C商店购买该品牌酒两箱,花费1080元。丁某购买后,均以产品存在假冒伪劣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退一赔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食品经营者在原告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购买的案涉品牌酒涉嫌假冒伪劣的情况下,未能提供所售该品牌酒的相应合法进货来源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物消费货款108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的10倍赔偿问题,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两箱某品牌酒的同日,又在B商店购买该品牌酒两箱零三瓶,次日前往外地C商店购买该品牌酒两箱,原告的购买频次、数量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其实际支付的货款1080元承担10倍的惩罚性赔偿的诉请,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综合考虑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等因素,法院酌定以两瓶酒的价款(180元)为基数计付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800元。对于案涉两箱品牌酒,法院已向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函要求处理。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对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10倍惩罚性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基数应该限制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对于“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应从购买数量、购买频次,结合产品用途、保质期、易耗程度等客观因素综合进行认定。本案中,从普通消费者的消费角度看,白酒并非生活必需品,日常消耗量不会太大,普通消费者不会在短期内多次大量购买。本案中原告的购买行为明显不是出于合理生活消费的需要,故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前述判决。②13

文章出处:2025年7月31日《南阳日报》A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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