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邻里之间本应和睦相处,却仅因一琐事就发生殴打,致使一人受伤,一人获刑。7月30日,新野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马悦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马悦,新野县城郊乡王营村人。2010年3月12日晚,被告人马悦与其女儿曹明明因门前下水道问题与邻居曹奇、曹峰父子发生纠纷并引起厮打。冲动是魔鬼,因见十七八岁的女儿曹明明被邻居三十岁的须眉大汉曹峰骑在身上殴打时,被告人马悦怒上心头,手持菜刀冲向曹峰,曹奇前来阻挡,结果头部被被告人马悦砍伤,经鉴定,曹奇头部的损伤构成轻伤。
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与被害人系近邻,本应和睦相处,但在为琐事发生纠纷后,没有采取冷静、合法的方法去解决,导致纠纷升级,双方均有过错。在案发后,被告人马悦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曹奇的经济损失,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