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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李亚瑾)日前,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对方受伤的赔偿纠纷案件,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给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敲响警钟。
17岁的小志(化名)购买了一辆二手摩托车。一天晚上,小志驾驶该摩托车外出,与李某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小志与李某承担同等责任。因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将小志及其法定监护人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双方在赔偿方面仍有争议。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周佳欣考虑到小志是未成年人,在征得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组织双方进行“背对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周佳欣向小志父母详细了解小志近期情况,结合李某的伤情,从交通法规、父母监护责任、人身损害赔偿等方面,向小志父母耐心释法明理,明确告知他们作为小志的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这辆摩托车是孩子购买的二手摩托车,没有保险。孩子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我们确实应该承担责任。虽然我们家经济条件有限,但是我们愿意配合法院工作。”小志父母主动表态配合法院调解。
随后,周佳欣与李某沟通。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责任划分和李某的损失情况,周佳欣详细计算李某的合理损失,并劝说李某给予小志一定谅解。
最终,在周佳欣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小志父母向李某支付赔偿款10万元。
周佳欣介绍,在该案中,未成年人小志驾驶的二手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辆,小志父母作为小志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责任,不让尚未成年的小志驾驶机动车辆。周佳欣提醒广大家长,一定要做好孩子的交通安全教育,引导孩子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主动做到守法出行、文明出行,保障出行安全。③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