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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刘尧)借钱时口头约定利息,还钱时竟然不认账。日前,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民间借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刘某承担还款责任。
张某与刘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6月12日,刘某因开快递店需要资金,向张某借款2万元,张某通过支付宝向刘某给付2万元。2018年7月14日至2018年9月14日,2019年1月13日至2019年7月16日,刘某每月均通过支付宝向张某支付400元。
2019年7月11日,刘某再次向张某借款2万元,张某再次通过支付宝向刘某给付2万元。2019年8月16日至2020年10月22日,刘某每月均通过支付宝向张某支付800元。上述两次借款,刘某均未向张某出具借条。
2021年9月4日,刘某偿还张某2000元借款,但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张某多次催要,刘某一直未偿还。无奈之下,张某将刘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刘某辩称,借款属实,但其与张某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其已经偿还给张某的款项应当从借款本金中扣减。
法院通过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支付宝转账记录中的款项金额及产生日期,确定双方当事人在借款时约定了借款利率,且刘某按照约定的利率标准有规律地支付了利息。刘某在借款后支付的款项具有连续性、用途固定性的特征,符合民间借贷的利息支付方式,且与张某关于双方之间口头约定借款利率的主张相互印证,依然应当认定双方实际上约定了借款利息,刘某按月转账给张某的款项系支付利息。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刘某承担还款责任。
承办法官介绍,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贷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确,或仅仅口头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双方便各执一词。在这种情况下,判定纷争的关键在于证明口头约定的存在,只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之间足以互相支撑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即可认定口头约定的存在。③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