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晚报》报道:村道上空电线低垂引发事故车辆驾驶者、电线产权人及道路管理者被判承担相应责任

发布时间:2025-08-15 09:43:57


    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通讯员 朱小旭 陈金玲

    一段横跨村道的低垂电线,一场车辆颠簸引发的意外。谁该为逝去的生命负责?不同主体的过错如何界定?赔偿责任又该如何划分?近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4年10月,李大爷乘坐其子李某某驾驶的三轮机动车出行时,因车辆行驶中发生颠簸,站立在车厢内的李大爷不慎被横跨村道的电线挂住脖颈,摔落后当场身亡。

    经查,涉事电线为村民王某某私自架设的农业用电线路,产权归王某某所有。事发前当地曾遭遇风雨天气,导致该电线出现低垂情况。交警部门经勘查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作为驾驶员,未规范搭载乘客,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作为电线产权人,未及时检修维护线路,导致电线低垂侵入道路,负次要责任。

    事后,李大爷亲属认为多方主体可能存在管理或维护疏漏,将王某某、当地供电公司、当地交通运输局、镇政府及村委会等一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认定书可作为本案责任划分的基础依据。李某某作为驾驶员,允许李大爷在无防护的车厢内站立,未履行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某作为涉事电线的产权人,对自有农业用电线路负有管理、检修义务,但其未及时处理风雨后电线低垂的问题,导致电线侵入村道路域空间,形成安全隐患,存在明显过错,需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事发路段属村道,镇政府作为村级公路的管理者,负有日常安全巡查、隐患排查及消除的职责,但其未及时发现并处理横跨道路的低垂电线,未尽到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供电公司非涉事电线的产权人或管理人,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交通运输局、村委会等单位对案涉村道无法定管理职责,且无过错,故亦无须承担责任。

    法院依据民法典中“多因一果”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综合各方过错程度,酌定责任比例为李某某60%、王某某30%、镇政府10%;驳回原告李大爷亲属对供电公司、交通运输局、村委会等单位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起因公共道路安全隐患引发的生命权纠纷,具有典型的警示教育意义。本案中,三方主体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构成“多因一果”的侵权责任。法官提醒,户外设施所有者应定期检查维护,避免对公共安全造成隐患。公共道路管理者需加强巡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驾驶员应确保乘客合规乘坐,乘客也应遵守安全乘车规范,避免类似悲剧发生。③5

文章出处:2025年8月15日《南阳晚报》W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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