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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朱小旭 梁雅婷)朋友聚会后,好心开车送人,途中却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同乘人员受伤,驾驶人如何承担责任?日前,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无偿搭乘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2年5月的一天晚上,李明(化名)与王强(化名)等几位好友在饭店聚餐。散场后,众人商议前往新野县某KTV唱歌。由于李明未饮酒,大家便提议由李明驾车送他们前往。
当晚,李明驾驶自己的车辆搭载王强等人行驶至邓州市桑庄镇某村时,因夜间视线不佳、操作不当,车辆失控与道路右侧坍塌的地坪相撞,造成车内5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王强伤势最为严重,经医院诊断为多处骨折。后经司法鉴定,王强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明因“夜间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操作不当”,负事故全部责任,车上其他4名乘客无责任。王强将李明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庭审中,李明辩称自己已垫付王强医疗费、护理费、转院费等大部分费用,且事故发生时王强处于醉酒状态,明知自己饮酒仍选择搭乘,同样存在过错。李明同时强调,自己出于朋友情谊无偿搭载众人,属于“好意同乘”,应当减轻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交警部门认定李明因“观察不周、操作不当”负事故全责,但现有证据并未显示其存在无证驾驶、酒驾、毒驾或疲劳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李明虽有过失,但尚不构成重大过失。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案中,李明未收取任何费用,纯粹出于朋友情谊搭载王强等人,符合“好意同乘”的构成要件。鉴于李明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依法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综合考量事故成因、当事人过错程度及“好意同乘”的特殊性,法院最终认定由李明承担50%的赔偿责任。③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