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为公司爆破员,按说对实施爆破所产生的威力应该是心知肚明的,却在实施爆破时,不按规定设置警戒范围,致使爆破产生的飞石将一行人当场砸死、一当地居民的嘴唇被砸伤、八户村民房屋不同程度受损。8月3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周光、樊亮(均为化名)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周光、樊亮系南阳市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由于河南省内乡县赵店乡某村村民虎某与该县大桥乡某村村民王某合伙创办“某矿业有限公司”,开采沸石矿,故虎某于2009年6月27日申请南阳市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沸石矿进行爆破作业,南阳市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依照爆破合同委派公司爆破员即被告人周光、樊亮到该矿实施爆破作业。当日11时许,被告人周光、樊亮实施爆破时,未按规定设置警戒范围而进行爆破作业,致使爆破产生的飞石将行人李某当场砸死、当地居民徐某的嘴唇被砸伤、姚某等八户村民房屋不同程度受损。经内乡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李某系躯体严重损伤死亡。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赔偿。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光、樊亮违反爆破安全规程,致使一人死亡、一人受伤、数间房屋被损的重大责任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二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好,民事部分已赔偿,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