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被骂怀恨在心 故意伤害赔钱获刑

  发布时间:2010-08-03 09:34:01


201082,曾因抢劫罪于2006年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刘峰被新野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刘峰,新野县上港乡人。200962821时许,被告人刘峰在新野县上港乡白河桥西200米处,碰到徐亮骑电动车驮着女友王芳,因怀恨徐亮之前在网上骂自己,便上去掐住徐亮脖子将其推倒在地上,对其进行殴打,并用石头将徐亮右脚砸伤。经鉴定,徐亮足部的损伤构成轻伤,头部及面部的损伤构成轻微伤。2010618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刘峰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徐亮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000元。

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刘峰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且前后两罪均为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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