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礼花致伤邻居 造成损失应当赔偿

  发布时间:2010-08-03 09:43:07


过节燃放礼花本是件喜庆的事,但因燃放的礼花弹没固定好,致使在燃放过程中致伤他人就酿成了悲剧。2010年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王邦锋赔偿原告李同瑞各项损失59756.44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赵静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均系河南省镇平县老庄镇曾寨村人,且系东西近邻。2009年农历正月十五日晚,原告在自家厢房顶吃饭,被告王邦锋在其厢房顶上燃放礼花弹。由于被告未将燃放的礼花弹固定好,礼花弹在燃放过程中倾倒,其中一发击中原告胳膊,一发击中原告右眼致伤。事故发生后,原告住院花医疗费10491.74元,原告经农村合作医疗补助1173.3元。原告支出交通费2317元、住宿费40元、鉴定费900元。被告共支付原告10500元。经鉴定,原告构成七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东西邻居,被告王邦锋在其厢房屋顶上燃放礼花弹,未将燃放的礼花弹固定好,礼花弹在燃放过程中倾倒,将原告致伤,被告对该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原告在自己屋顶上吃饭,应考虑到节日礼花弹可能有危险,对损害的发生仅存在一般过失。因此,被告应对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赵静未在燃放现场,对侵害不承担责任。据此,河南省镇平县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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