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法院:“闪婚”易“收尾”难 法院调解止纷争

  发布时间:2025-08-29 17:48:51


    因 “闪婚” 未办理结婚登记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频发,此类案件不仅涉及金钱往来,更易激化双方矛盾。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师岗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有效避免了矛盾升级。

    案情回顾

    2024年5月,原告与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相识半年后确定恋爱关系。2024 年年底,双方开始商议谈婚论嫁事宜,并于2025年5月按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婚礼筹备期间,原告先后支付了红包2000元、彩礼100000元、添箱10000元等款项,并购买了七金首饰及礼品。然而,婚礼后双方并未建立起稳定的共同生活。因原告在外地工作,双方聚少离多,未能建立起稳定的感情基础,被告表示不愿继续共同生活,婚姻关系彻底破裂。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及金首饰。

    法院调解

    法院受理案件后,考虑到双方虽举行婚礼但未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符合彩礼返还的法定条件。为高效化解纠纷,法官优先启动调解程序,承办法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向双方清晰解读法律规定,同时结合当地婚俗,提出“被告返还核心彩礼与首饰,其陪嫁嫁妆归自身所有”的调解方案,兼顾双方权益,同时针对双方对返还金额的细微分歧,法官多次组织协商,从减少诉讼成本和保留双方体面的角度耐心劝说,最终打消双方顾虑,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返还原告现金11万元及七金首饰,被告陪嫁的空调、电视柜等嫁妆归被告所有。

    此案的调解结果,既依法保护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也对倡导文明节俭的婚俗、树立正确婚恋观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指出,本案的处理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同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情况、嫁妆价值及当地习俗等因素确定返还比例。

    本案中,双方虽按习俗举办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时间极短,彩礼给付的目的未能实现。因此,支持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关于返还的具体数额,法院考虑到原告支付的彩礼及各项礼金总额较大,且被告实际接收并占有了相关财物,最终促成被告返还 11 万元现金及全部金首饰,既维护了给付方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当地婚嫁习俗。

    法官同时提醒,婚约关系的成立应以法律登记为基础,双方在婚前应充分了解、理性决策,避免因“闪婚”仓促投入,引发财产纠纷;若纠纷已发生,应优先通过协商或调解方式化解,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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