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网络外卖平台的兴起,餐饮店铺转让交易日益频繁,但因合同约定不明、经营方式不当等问题引发的纠纷也屡见不鲜。近日,邓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外卖店铺转让引发的合同纠纷案,转让人承诺高额盈利却指导受让人违规刷单,最终导致店铺被封,双方对簿公堂。
2024年9月,转让人张女士(化名)与受让人李先生(化名)签订《店铺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张女士将某外卖店铺转让给李先生,转让费65000元(签订日付35000元,尾款30000元于10月5日前付清)。张女士承诺店铺月均净盈利约1万元,6个月内累计盈利6万元以上,若未达目标则补齐差额;其本人及家人不得在南阳市范围内再经营同类店铺;张女士应毫无保留地指导李先生掌握店铺操作流程及平台注意事项半个月。合同还约定,李先生经营期间店铺评分不得低于4.8,单量下滑时应及时“补单补好评”。合同签订后,李先生支付了首期转让费35000元并开始经营。张女士主要通过线上方式对李先生进行经营指导,期间指导李先生通过“刷单”进行虚假交易以提高评分和销量。该店铺在转让前就曾因张女士的刷单行为被平台处罚,此次继续违规操作直接导致店铺被某团平台封控限流,最终于2025年1月中旬停业。此外,合同约定的店铺物品实际仍由张女士占有,未曾交付。因李先生未支付尾款,张女士于2025年2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先生支付剩余转让费并免除其后续保证责任。李先生反诉请求解除合同,判令张女士返还已付转让费35000元、赔偿经营损失12500元,并立即停止在南阳经营同类业务。庭审中,李先生表示若合同解除,其愿意接收店内物品折抵损失,并认可该物品价值约为14000元。双方调解未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合同解除及店铺关闭的根本原因、双方过错程度及相应法律责任。关于合同解除,因双方当事人均请求解除,法院予以确认。关于合同解除的原因及过错责任,法院认定系双方混合过错所致,但过错程度不同。张女士作为转让方负有以下主要过错:其一,合同约定的盈利保证条款远未实现,其辩称经营周期不足缺乏依据;其二,其弟弟仍在南阳开店,违反合同禁止性约定;其三,教授并纵容李先生通过“刷单”进行虚假交易,该行为违背诚信原则、扰乱市场秩序,是导致店铺被平台处罚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主要原因,因此张女士应承担主要责任。李先生作为受让方,存在评分未达约定、未按期支付尾款等违约行为,对损失扩大负有一定责任,应承担次要责任。关于款项处理,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双方违约及过错相抵的规定,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及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酌定张女士应返还李先生转让费14000元。因李先生同意以店内价值14000元的物品折抵,故双方互负返还义务予以抵销,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因外卖店铺转让引发的合同纠纷,生动反映了在网络经济新业态下,部分经营者盲目追求短期利益而忽视法律风险与商业诚信所带来的严重后果。转让人作出不切实际的盈利承诺并指导违规刷单,受让人亦未按约履行并参与刷单,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最终导致“双输”局面。法院的裁判不仅明确了双方的法律责任,更向社会传递了维护公平竞争、倡导诚实守信的价值导向,对规范网络交易行为、促进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