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9-05 09:01:00


    案例1.身负债务购豪车 拒不执行终获刑

    【基本案情】被告人范某安及妻子杨某克从赵某娥处借款50万元。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范某安归还赵某娥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赵某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范某安在执行过程中与赵某娥达成还款协议,但其仍不履约。在此期间,范某安名下经营的石材公司营业额每月大约为5万元;2021年12月份,范某安全款购买一辆奥迪轿车,并缴纳保险费。2022年4月21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南召县法院将范某安涉案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南召法院经审查认为,范某安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明知有履行支付金钱的义务,持消极对抗态度,逃避执行,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经审理认定,范某安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范某安以“经济困难,无力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巨额债务”为由上诉,最终被南阳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依法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一个被执行人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本案中,范某安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明知有履行支付金钱的义务,仍持消极对抗态度,逃避执行,拒绝报告财产情况,从事与其自身状况不相称的消费行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对范某安处以刑罚,体现了人民法院对逃避、对抗执行的“零容忍”,也向社会释放一个信号:拒执罪是悬在被执行人头上的一把“利剑”,自作聪明、以身试法的人必将付出沉重代价。

    案例2.联动执行显威慑 打击拒执促履行

    【基本案情】2018年12月26日,西峡县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决薛某某向殷某某支付工程款18万余元。因薛某某未按期履行义务,殷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与薛某某取得联系,依法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督促其履行法律义务,并告知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但薛某某不仅不积极履行,反而怂恿家人对执行工作进行阻挠,法院依法决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2024年2月,经执行干警经多方查证,发现薛某某名下曾有两套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薛某某为转移财产,私自变卖并将所得价款转入他人账户。案件经移送后,西峡县公安局通知薛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将其拘留,得知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薛某某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与申请执行人殷某某在执行干警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并当场履行10万元义务后,剩余欠款按期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转移财产是最为常见的逃避执行的方式,如果导致生效判决不能执行,也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本案中,被执行人薛某某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侵害了法律权威,更触犯了刑法。薛某某在犯罪线索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后,能够幡然醒悟并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属于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作出“不认为是犯罪”处理的情形。

    案例3.掩耳盗铃抗拒履行 追究刑责庭前还款

    【基本案情】2020年9月18日,南召县法院判决李某敏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董某玉借款本金189.3万元及利息。李某敏不服提起上诉,南阳中院于同年11月23日作出判决予以维持。判决生效后,李某敏未履行判决义务,董某玉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阶段,法院依法向李某敏送达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等文书。但李某敏更换联系方式,拒不接收相关法律文书,拒不申报财产,且通过控制的微信账户进行大额资金往来,并与案外人串通隐匿登记在其名下的五菱和保时捷汽车各一辆。同时,对其实际控制的价值较大的土地、商业用房以及大额债权拒不向法院申报。2023年南召县法院以李某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李某敏不服,上诉至南阳中院,并于二审审理期间主动归还9.5万元。鉴于李某敏能够认识到错误并主动偿还部分债务,南阳中院结合其犯罪情节及偿还比例,适当从轻对其予以处理,改判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典型意义】当事人在法院留存的送达地址确认书除主动申请变更外,适用于审判执行等全部诉讼环节。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可能构成犯罪,隐匿财产、拒不申报财产也可能构成犯罪。本案中,李某敏为规避执行而更换联系方式,人民法院通过原有联系方式向其送达的法律文书依然有效,这种“掩耳盗铃”的小聪明在法律面前毫无意义。李某敏在案件执行期间具有拒不报告财产、串通他人隐匿财产线索、通过控制使用的微信账户进行大额资金往来等违法行为,致使生效裁判长时间无法执行,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且情节严重的情形。法院通过追究其刑事责任,迫使被执行人李某敏主动履行部分义务,彰显了打击拒执犯罪对督促被执行人依法报告财产、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案例4.转移财产行不通  夫妻双双陷囹圄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江与马某科系夫妻关系,共同对外欠付借款两笔合计本金66万元及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宛城区法院依法向张某江、马某科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二人拒不履行义务且拒绝申报财产,后分别被司法拘留两次各15天,但其仍拒不履行相关义务。随后,宛城区法院将张某江、马某科夫妇的拒执犯罪线索移送至宛城区公安分局,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理查明,张某江、马某科夫妇在某商贸城经营一洗化用品店,年营业收入约150万元。二人为逃避执行将经营收入通过现金支取、网银转出等方式予以转移。另查明,张某江名下有一辆广汽雅阁轿车,为逃避法院执行,谎称已抵押给他人,但期间的违章皆由其亲属进行处理。后二人因构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和一年十个月。张某江、马某科不服,提起上诉,南阳中院于2024年7月29日作出二审裁定认为,张某江、马某科收到法院报告财产令后,拒不报告车辆及店铺经营情况,经两次司法拘留后仍不主动配合法院执行,情节严重,原判对其量刑适当,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配合申报财产及经营、工资等财产性收入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不执行的,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江、马某科在案件执行期间,经营有洗化用品店,仅一年的营业额就高达150余万元,虽然这些营业额不一定全部系其收入,但其也应如实报告相关财产情况,并交由法院在合理的盈利范围内予以执行。但该二人不仅不如实申报该项收入,反而采用现金支取、网银转出等方式逃避法院的执行。同时,谎称已经抵押给他人的车辆,却由其亲属代为处理违章明显与常理不符。二人的行为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情节较为严重的行为,最终夫妻双双被从重判处刑罚,得不偿失。

    案例5.选择性偿还债务 貌似合理实违法

    【基本案情】王某显借给齐某党300余万元,齐某党归还102万元后,长期拖欠余款。镇平县法院于2019年5月9日判决齐某党偿还王某显、周某会227.5万元及利息。镇平县法院立案执行后,向齐某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齐某党既未向法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债务,法院依法对其作出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但齐某党仍拒绝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镇平县法院将齐某党拒执犯罪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移交法院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齐某党在案涉判决生效前及执行过程中,通过别人账户将自己在镇平某项目承包的部分工程款转移出来用于偿还所欠的其他工程款项、赔偿费等。镇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齐某党在经营62多亩月季园、拥有自建别墅和待收工程款等多项财产的情况下,为逃避执行借用他人账户转移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齐某党不服,向南阳中院提起上诉。南阳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明知在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的情况下,有收入拒不主动向执行法院申报,并有选择地偿还其他欠款,致使法院生效裁判无法执行的,同样可能构成犯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既侵害胜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侵害法院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和司法权威。被执行人所取得的所有财产均属于可能被执行的财产范围,除经申报并经法院审查同意外,其无权擅自予以处分或处置。本案中,齐某党在案件被执行期间,未主动优先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是选择性用于支付未诉款项,因未诉款项不能确定真伪,即便真实存在,齐某党也无权作出选择。齐某党的辩解及上诉理由貌似“合情合理”,实则毫无法律依据可言。

    案例6.法院执行不容侵犯 妨害公务难逃法网

    【基本案情】因被执行人李某某不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桐柏县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依法立案强制执行。2023年1月18日,桐柏县法院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李某某家中对其进行传唤,并对其别克轿车采取扣押措施。案件执行过程中,李某某的哥哥李某仓驾驶车辆堵在被扣车辆前方,亲属和邻居围攻法院工作人员,李某某趁机逃脱。法院工作人员在控制现场秩序过程中,李某某的婶婶张某梅抓伤了执行干警的右侧面部并导致出血。经法医鉴定,该干警伤情为轻微伤。案件异地移送侦查并提起公诉后,邓州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并抓伤法院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遂依据法律规定,判定被告人张某梅犯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的公务行为。任何阻碍、妨碍或者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行为都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被执行人或协助执行义务人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属于拒执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同时构成妨害公务犯罪的,根据情节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予以惩处。案外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干警依法执行的,构成妨碍公务罪。本案中,张某梅作为被执行人李某某的婶婶,不仅没有规劝其侄子主动履行法院判决义务,反而为帮助李某某逃脱传唤,对法院工作人员大打出手,暴力阻碍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例7.无视禁令出售财产  构成犯罪刑事追责

    【基本案情】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某农机公司购买收割机一台,因李某某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农机公司到法院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农机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作出裁定将收割机予以扣押,明确扣押期内李某某可以使用该收割机,但不得转移、变卖、隐藏、毁损。2020年9月15日,生效判决判令李某某偿还农机公司购机款5.9万元。因李某某未履行判决义务,农机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现李某某于2021年7月份将被扣押的收割机卖给案外人。案发后,李某某主动偿还欠付某农机公司的购机款本息,并取得农机公司的谅解。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自己所有的收割机被法院扣押的情况下,仍将被扣押的物品变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李某某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并已取得农机公司的谅解,酌定对其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隐藏、转移、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是被执行人对抗、逃避执行的一种典型方式。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通常会在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执行行为对被执行人的影响,这正是善意文明执行的体现。本案中,考虑到收割机的查封扣押可能对李某某生产经营活动所带来的潜在影响,人民法院在采取司法保全时,采用了“活封”“活扣”的方式,但李某某却把法院的善意文明当成自己恶意处置转移财产的“机会”。虽然案发后,李某某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征得申请人的谅解,但李某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正常开展,导致案件长时间不能得到执行,对其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追究。

    案例8.抵销债务出昏招 伪造借条民转刑

    【基本案情】许某超和朱某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方城县法院于2022年9月29日判决许某超支付朱某学60万元及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许某超无正当理由拒不向法院报告其个人财产状况,方城县法院对被执行人许某超依法拘留十五日。期间,许某超为抵销生效判决的执行,于2023年3月9日持自己伪造的一份借条向法院对朱某学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朱某学否认向许某超借款,并申请笔迹鉴定。经鉴定,许某超提供的借条中的笔迹不是朱某学所写,法院最终判处驳回许某超的诉讼请求。2023年11月6日,方城县法院将许某超涉嫌虚假诉讼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后,方城县检察院以被告人许某超犯虚假诉讼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超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通过虚假诉讼方式转移财产、逃废债务、对抗执行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诚信、损害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危害司法公信力,最高院多次向社会发布典型案例,对类似情况予以警示警醒。“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本案中,许某超因对朱某学的起诉不满,为了达到抵销执行债务的目的,虚构借贷关系和债权凭证,企图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实现其非法目的,最终不仅目的没有实现,反而受到刑事制裁,值得警醒和反思。本案的案发及处理过程,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在“移送-侦查-公诉-审判”等环节流程上的“无缝衔接”,彰显了公检法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和严厉打击犯罪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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