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法院:培训机构"跑路" ,退费应该找谁?

  发布时间:2025-09-08 16:56:50


    教育培训是发展兴趣爱好、提升自身能力的重要途径。然而,选好了心仪课程,报名缴费后,一节课没上,培训机构却“跑路”了,负责人出具退款承诺却未全部履行,剩余课程费用找谁退?能否要求其个人支付?近日,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王某限期支付原告张某课程费6098元。

    2025年4月,张某为孩子报名舞蹈与架子鼓培训课程,通过某培训机构前台老师提供的二维码支付9898元,支付凭证显示收款方为某科技有限公司。然而,缴费后课程一节未上,某培训机构突然"跑路"停课。张某多次联系培训机构负责人王某协商退费,王某以个人名义出具书面承诺,保证两天内向张某返还全部课程费9898元。此后王某仅通过微信转账退还3800元课程费,剩余6098元迟迟未退还,张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剩余课程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向某培训机构支付了舞蹈、架子鼓培训费,某培训机构应当按约提供相应的培训课程。现原告未享受任何培训服务,且被告王某也出具了退款承诺,故原告要求退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退款责任主体如何认定?退款责任应由某培训机构承担,还是由王某个人承担?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明确王某出具承诺并部分退款的行为性质——是第三人代为履行,还是债务转移。所谓债务转移是指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债权人可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五百五十三条、第五百五十四条规定了债务转移的特征,即:合同主体已经变更,第三人成为了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转让债务时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在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而不能向原债务人请求承担民事责任。

    而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并未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债权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义务,债务人也应对第三人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了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的法律特征,即:第三人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义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义务的协议;第三人是合同的履行主体,不是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应由债务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王某以个人名义出具书面承诺,表示将支付全部款项,实质是以书面形式将培训机构的退款义务全部转移给自己。张某对此表示接受,且王某后续也履行了部分退款义务,这些行为符合债务转移的法律特征。因此,王某已取代债务人某培训机构的地位,成为退款义务的承担主体。现王某未按承诺全额退款,张某向其主张权利于法有据,王某是本案适格被告,应当承担退款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限期支付原告张某剩余课程费用6098元。

    近年来,教育培训行业发展迅速,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鱼龙混杂,虚假宣传、失信违约、机构跑路等问题时有发生,消费者维权屡陷困境。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应加强自身的维权意识,优先选择正规机构,审慎核实资质,付款时需核对收款账户与机构名称是否一致,妥善保存合同、票据及转账记录,确保维权有据。若遇机构相关人员或第三方承诺退费,务必要求其出具书面材料,明确退款金额、期限及责任主体。仅有口头承诺或模糊表示“协助退款”,可能仅构成“第三人代为履行”,仍须向原机构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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