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赢利出卖为目的,拐卖患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妇女,已触犯刑法的被告人刘少根犯拐卖妇女罪,8月3 日,被新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李相国犯拐卖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
被告人刘少根,系湖北省郧西县土门镇人。被告人李相国,系河南省新野县歪子镇人。2009年8、9月份,被告人刘少根将一名自称“陈红”的女子带至被告人李相国家中,以4000元卖于被告人李相国为妻,后李相国与陈红共同生活至2010年1月13日,陈红被公安机关解救。经南阳市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陈红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民事行为能力。
2010年1月13日,被告人刘少根从湖北省郧西县带领一名自称“陈某”的女子,到被告人李相国家中,欲以10000元-20000元进行贩卖,李相国在帮其寻找买主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新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少根、李相国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李相国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依法均应受到惩罚。被告人刘少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相国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在拐卖妇女的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相国犯罪以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交纳罚金,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