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法院: “车辆安全服务”真的“保险”吗? 发生纠纷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5-09-12 17:52:00


    随着私家车数量持续攀升,各类车险及相关服务产品层出不穷。近年来,一种名为“车辆安全服务”或“车辆安全统筹”的产品在部分车主圈中悄然流行,常以“省钱优惠”“保障全面”为卖点吸引消费者。但这种“车辆安全服务”真的“保险”吗?一旦发生事故,能否等同于商业保险?近日,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车辆安全服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4年7月,王某驾驶轻型封闭式货车行驶至社旗某路段时,与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周某被送医治疗,并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另王某的车辆虽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但并未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而是向某汽车公司购买了一份《安全服务单》,其中明确载明“提供第三者责任服务,限额100万元”,并约定“车辆发生服务事故,服务人可采取实物补偿或现金补偿”。因各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周某将王某、某保险公司及某汽车公司共同诉至社旗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无责任,被告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划分,法院予以确认。由于被告某保险公司为案涉车辆承保有交强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因该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先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然而,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成了争议焦点。王某在被告某汽车公司购买的第三者责任服务,由于某汽车公司并非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提供的所谓“安全服务”并不属于保险,其与车主签订的《安全服务单》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所规定的保险合同范围,故原告损失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再由机动车侵权人赔偿的规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限期内赔偿原告周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5.42万元,王某与某汽车公司限期内共同赔偿原告周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共计2.49万元。

    所谓的“车辆安全服务”,实质上是一种互助补偿机制,从安全服务单的形式与内容来看,其与机动车保险单极为相似,具有一定风险补偿的功能,但实质上并非保险业务,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无法像保险合同一样,实现风险转移的目的。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受害人不能直接要求服务公司代位赔付,还可能在事故后面临赔付被“踢皮球”或赔付周期过长的风险,甚至可能出现服务公司资不抵债、无法赔付的情况。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车辆风险保障产品时谨慎识别,务必认清资质、明确性质,选择具有从事保险业务资质的正规保险公司投保车辆保险,切勿因贪图价格优惠或轻信销售承诺,选择缺乏法律保障的“类保险”服务,否则一旦发生事故,不仅自身需承担巨大经济责任,受害人权益也难以得到及时维护。“省钱”固然吸引人,但行车上路,唯有“合规保险”才能真正让人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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