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朱小旭 梁雅婷)恋爱期间,情侣之间以特殊数字向对方转账以示爱意,分手后能要回吗?日前,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依法判决被告全额返还相关款项。
小丽(化名)与小强(化名)原系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小强以购车需偿还车款为由向小丽借款22万元。基于信任,小丽通过支付宝分两笔向小强转账共计22万元。
两天后,小强将22万元转回给小丽,要求小丽以特殊数字重新转账,并备注“自愿赠与”,以证明其真感情。小丽出于对小强的深厚情感,于当日分四笔转账(三笔52013.14元及一笔13140元),共计169179.42元,并按要求备注“赠与”。在进行第五笔转账时,小丽的账户因系统提示诈骗风险被冻结。
此后,小强突然拉黑小丽断绝联系,小丽察觉受骗并报警。警方审查后认为双方存在转账记录,建议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小丽认为,小强以欺诈手段诱导其作出赠与行为,涉案金额远超日常恋爱消费,应属以缔结婚恋关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若小强无意继续婚恋关系,则应当返还钱款,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恋爱关系中,情侣之间为表达情感而互赠具有特殊含义的小额款项(如“520”“1314”等),通常属于一般赠与,分手后不得要求返还。然而,对于金额明显超出日常消费水平的大额赠与,其性质应结合赠与背景、双方经济状况及社会常理综合认定。
该案中,小丽向小强转账四笔大额款项,远超普通情侣间表达情谊的合理范围。虽然转账备注“自愿赠与”,但此类大额赠与通常隐含对未来共同生活或缔结婚姻的期待,符合附解除条件赠与的法律特征。即,若双方最终未能继续婚恋关系,则赠与合同因条件未成而失效,受赠人应予返还。结合小丽在转账后即遭小强断绝联系的事实,可认定该赠与行为并非纯粹的无偿给予,而是以婚恋关系持续为基础。现双方恋爱关系无法继续,赠与合同所附条件已无法实现,故小丽主张返还赠与款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法院判决小强向小丽返还169179.42元。③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