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买卖不成仁义在,可马某却因买化妆品与老板产生争执致人轻伤。8月3日,唐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1月8日,马某的母亲在大河屯街肖某的化妆品店购物时与肖某发生争执。 1月27日下午,马某约合几个人到肖某店内质问肖某,与肖某及其妻子发生争吵并厮打,马某拳打肖某妻子面部,致其鼻子出血受伤。1月31日,经公安局法医鉴定,马某鼻骨骨折构成轻伤。 3月16日,马某与肖某妻子自行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医疗费等各种经济损失18000元,肖某妻子不再追究马某的任何责任。
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马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