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法院:柔性司法巧调解 高效解纷护营商

  发布时间:2025-09-22 16:22:34


    近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成功调解一起涉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秉持“柔性司法”理念,耐心细致开展调解工作,促成双方企业当庭履行义务,实现案结事了,有效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024年4月,原告甲建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乙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供需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指定的工地供应加气砖。甲公司按约供货后,乙公司支付了大部分货款,但因甲公司未开具发票,双方就剩余四万余元货款的支付问题始终未能达成一致。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相应利息,并申请冻结了乙公司的银行账户。诉讼过程中,乙公司对欠款金额提出异议,并以甲公司所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被项目方罚款为由提起反诉,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并补开发票。双方各执一词,矛盾一度激化。

    受理该案后,法官考虑到该案关系到两家企业的资金周转和正常经营。为实质性化解纠纷,避免企业陷入漫长诉讼,法官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将柔性司法理念贯穿始终,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核对账目、梳理争议焦点,并主动联系双方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深入了解情况,全面查清案件事实。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承办法官还着眼于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积极为双方企业创造对话空间。经过多轮耐心细致的沟通协调和释法明理,法官找准了双方利益的平衡点,成功引导双方互谅互让,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乙公司撤回反诉,一次性支付甲公司货款三万七千余元,并承担诉讼、保全费用。甲公司为乙公司开具发票,并申请解除对乙公司账户的冻结。双方按照协议当庭履行了各自义务,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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