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德守法 共享食安︱南阳中院发布五起依法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9-24 08:51:17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重大民生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回应群众对食品安全的关切,以司法裁判传递价值导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五起依法惩处食品安全典型案例,以法治力量筑牢食品安全防线,推动形成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

    案例一:兰某东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非法使用工业火碱和明矾浸泡牛肚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4年1月,被告人兰某东在镇平县其自家院中长期从事牛头、牛肚等牛副产品的加工、生产,兰某东在加工牛肚过程中,为非法牟利使用工业级火碱和明矾浸泡牛肚,使其增重提亮,并将此类牛肚销售至南阳市区多家门店,销售金额为1073690元。经有关机构对兰某东处抽样的牛肚进行检测,PH值为7.20,亚硝酸盐含量为170mg/kg,远远高于不得超过30mg/kg的规定标准。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兰某东在加工牛肚过程中掺入国家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工业火碱(氢氧化钠)并对外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兰某东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兰某东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置。

    【典型意义】

    工业用氢氧化钠,俗称工业火碱,已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用工业火碱浸泡过的食品被食用,易造成消化道灼伤、胃粘膜损伤,对人体健康具有巨大危害。本案中,被告人兰某东违法使用国家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销售食品,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惩。“食品安全没有灰色地带。”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遵守食品安全法规,确保所售食品符合质量标准,不含有害物质,若明知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物质仍进行销售,就可能踏上违法犯罪道路。

    案例二:张某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非法生产添加呋喃唑酮等禁药的豆腐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坡得知将呋喃唑酮片添加到豆腐中能起到保鲜作用,便先后共花费4590元购买了3箱零30瓶呋喃唑酮片,自此开始将呋喃唑酮片当作“保险秘方”偷偷加入生产的豆腐中,销售给周围人食用。经查,至案发张某坡共生产“有毒”豆腐约6600余斤,非法添加12瓶1200片呋喃唑酮片,涉案豆腐价值约11220元。经相关单位对在张某坡豆腐店扣押的豆腐进行检验,鉴定出该豆腐中含有呋喃唑酮片代谢物成分,系有毒有害食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张某坡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张某坡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置。

    【典型意义】

    呋喃唑酮,是一种硝基呋喃类抗生素,2019年起被农业部等有关部门明确禁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长期食用可能会导致食欲下降、黄疸、乏力等危害,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坡为了获取利益与所谓“保鲜”,向豆腐中添加呋喃唑酮片,严重危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该行为已触犯法律底线。该案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要警惕异常“鲜嫩”的日常食用品,若发现有食品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违法行为,应及时投诉举报或依法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三:魏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非法销售甲硝唑等兽药残留超标农产品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17日,养鸡场老板魏某明知甲硝唑属于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在动物食品中添加的药物,仍以9504元价格将自己养殖场养殖的鸡蛋销售给客户李某48箱,李某将其中10箱销售给史某,史某将上述鸡蛋在新野县某超市销售过程中被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2023年3月22日经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抽检批次鸡蛋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使用蛋鸡产蛋期禁用的药物,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据此,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魏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已成为老百姓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然而部分农户对农产品生产作业的输出标准并不高,极易出现因投喂药品或饲料造成产出的农产品存在有害元素富集等情况。甲硝唑作为杀菌药应用广泛,而在养殖过程中投喂甲硝唑也能达到较好的杀菌效果,但需严格控制,限制使用的剂量、时间和范围。本案中,魏某作为长期从事蛋鸡养殖的经营者,明知鸡蛋不能有甲硝唑残留,却在蛋鸡产蛋期使用甲硝唑,没有遵守休药期管理规定,将上述不合格鸡蛋予以销售,严重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在此提醒广大养殖户及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务必遵守行业标准,确保所生产的农副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诚信守法经营,共同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氛围。

    案例四:王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网络销售含西布曲明成分减肥保健食品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被告人王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添加广东上线“强效天使胶囊SO”,并从“强效天使胶囊SO”处以5200元的价格进购“天使胶囊”43瓶。在明知“天使胶囊”中含有违禁成分西布曲明,且没有检测报告,可能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情况下,王某通过微信向他人出售,非法获利15166元。2024年8月5日新野县居民冯某某从王某处购买天使胶囊减肥药连续食用三天后,身体出现恶心、心慌等不适症状。经检测,王某销售的“强效天使胶囊SO”减肥产品中被检测出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另查明,西布曲明于2012年3月16日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禁止添加的物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销售的“强效天使胶囊SO”减肥产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通过网络途径销售给他人食用,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王某具有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据此,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置。

    【典型意义】

    网络经济为生产、生活提供了巨大便利,美容、减肥产品亦经常通过网络渠道销售。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覆盖面广、易隐蔽真实身份、无需当面交易等特点,借助网络渠道推广秘密添加有毒、有害原料的减肥保健食品。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在代理经销前述产品时,明知产品中含有违禁成分西布曲明,在不法分子未提供合格证、来源渠道合法证明且无检测报告情况下,仍通过网络途径销售给他人食用,导致问题产品持续通过网络渠道流向社会,危及他人身体健康。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应当谨慎对待减肥食品,切勿盲目追求减肥效果而忽视身体健康。

    案例五:尹某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收购并销售周边地区死因不名或病死牛

    【基本案情】

    2021年至2024年,被告人尹某虎在其自己的养牛场内,对所收购的奶牛、黄牛等边养边宰,同时收购南阳、方城、社旗周边地区的死因不明和病死牛,并将收购的死因不明或病死牛的牛肉在唐河县等周边县、市零售或批发。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振、刘某伟、陈某保、魏某臣、王某伟、张某杰、宋某栓、姜某阁、张某刚等人将自己养殖的上述死因不明或病死的奶牛、黄牛以低价出售给尹某虎,从中获得非法利益。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虎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尹某虎等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减轻、从轻处罚情节。据此,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尹某虎等人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并禁止尹某虎等人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典型意义】

    肉类在老百姓“菜篮子”中占据重要位置,来源不明的肉类可能携带大量致死病菌、寄生虫,存在传播人畜共患疾病风险,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中,被告人尹某虎等人出售或收购、屠宰、销售死因不名或病死牛,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严惩,并禁止相关人员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畜禽养殖户在畜禽出现疾病时,要及时找兽医及相关部门救治,发现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要及时向当地动物检疫部门报告,严禁出售、转让、抛弃,也不得私自宰杀、剥食,应在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地方进行无害化处理。食品行业从业者决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为牟取非法利益触犯法律红线,最终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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