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上演飞车惊魂 寻衅滋事伤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0-08-05 08:35:06


84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磊被依法判处管制六个月。

被告人李磊,系新野县城关镇人。2009321日凌晨1时许,杨鹏(已判刑)酒后驾驶未悬挂车牌的黑色2000型桑塔纳轿车载着被告人李磊行至新野县城老虎庄口时,无故开车挤靠驾驶摩托车的齐阳和魏楠,迫使其停车。被告人李磊下车先对齐阳拳打脚踢,后杨鹏持菜刀将齐阳的右手部、背部砍伤。经鉴定,齐阳躯干部及右上肢的损伤均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李磊、杨鹏赔偿被害人齐阳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5000元,并与被害人齐阳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新野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磊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李磊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齐阳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遂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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