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恋爱期间的“520、1314”转账,分手后能要回吗?女子小丽(化名)在男友小强(化名)要求下,一天内转账近17万元,并备注“自愿赠与”,却在转账完成后遭遇对方“拉黑”。邓州市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这笔隐含婚恋承诺的“特殊数字”转账属于附条件赠与,判决小强全额返还。
小丽与小强原系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小强以购车需偿还车款为由向小丽借款。基于信任,小丽于2024年年底通过支付宝分两笔向小强转账共计22万元。两日后,小强又将22万元转回给小丽,要求小丽以“特殊数字”重新转账,并备注“自愿赠与”,以证明其对自己的感情。小丽于当日转账三笔52013.14元和一笔13140元,并按要求备注“自愿赠与”。在进行第五笔转账时,小丽的账户因系统提示存在“诈骗风险”被冻结止付。
此后,小强突然断绝联系,小丽发觉被骗并报警。警方审查后认为双方存在转账记录,建议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小丽故诉至法院要求返还16万余元。
小强辩称,恋爱期间互赠财物属正常情感表达,涉案款项均为小丽自愿赠与,且数字具有“520、1314”(我爱你、一生一世)等特殊含义,符合情侣间赠与习惯。双方于2024年9月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分手,其间赠与行为已完成,属一般赠与而非附条件赠与,故拒绝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小丽在短时间内向小强转账16余万元,远超普通情侣间表达情谊的合理范围。虽然转账备注“自愿赠与”,但此类高额赠与通常隐含对未来共同生活或缔结婚姻的期待,符合附解除条件赠与的法律特征。即,若双方最终未能继续婚恋关系,则赠与合同因条件未成就而失效,受赠人应予返还。
小强主张案涉款项属于一般赠与,但未能合理解释短期内接受如此大额赠与的正当性。结合小丽在转账后即遭小强断绝联系的事实,可认定该赠与行为并非纯粹的无偿给予,而是以婚恋关系持续为基础。现双方恋爱关系无法继续,赠与合同所附条件已无法实现,故小丽主张返还赠与款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小强向小丽全额返还16万余元。③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