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法院:是理财还是借贷?法院判决厘清关键界限

  发布时间:2025-10-13 09:09:56


    在日常生活中,不少人会遇到“把钱交给他人打理,承诺有高收益”的情况,但一旦后续无法兑现收益或收回本金,这笔钱究竟算“借款”还是“委托理财款”,往往成为争议焦点。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本互不相识,张某诉称,李某在跑业务时向其推荐“存钱有高息”的项目,声称将钱存到李某处,能获得可观的利息收益。于是,张某陆续将138759元交给李某,但李某并未将这笔钱存入张某的银行账户,而是擅自以自己的名义,认购了第三人某公司的理财产品,该公司随后向李某出具了三张专用认购凭证。

    后被告李某将三张认购凭证交与原告保管,并承诺在该凭证所载支取日期届至后,其按凭证所载预期收益率(即:月利率0.5%)标准向原告支付本金和利息。而前述凭证所载支取日期届至后,被告至今未予还本付息,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李某偿还其借款本息。

    被告李某辩称,是原告张某要求被告以被告名义存入某公司,尽管该凭证是以被告的名义存在某公司,但实际出钱人是原告,某公司应当是本案的被告及债务人,而非李某为债务人,因此原告所诉主体错误。

    法院审理

    桐柏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究竟是民间借贷还是委托理财关系”。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并不相识,也无借款合意,原告将款项交付被告后,被告未向原告出具借条、欠条等民间借贷中常见的“债权凭证”,而是交付加盖有某公司及法人的印章、载有“客户须知”、“认购期限”、“预期收益”、“支取日期”、“支取方式”的某公司专用凭证,这与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和交易习惯明显不符。三张某公司专用凭证中,认购日期分别为:2022年3月28日、2022年7月4日、2022年8月18日,说明原告于2022年3月28日前就已经知道交付被告的款项用途,2022年3月26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款28000元时,明确告知被告款项如何使用,之后被告再次向原告交付注明有原告亲属“王某”及“王”字样的某公司专用凭证,且某公司专用凭证中包含有利息收益。因此,本案原、被告之间符合委托理财合同法律关系特征。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被告已按照原告委托完成委托事项,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没有依据,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与委托理财究竟有什么区别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据此规定,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前提是双方应当具有借款合意,且出借人将款项交付借款人后,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出具债权凭证,无论借款人用钱是赚是赔,都必须按约定还本付息。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理财即委托他人代为经营和管理资产,以实现委托资产增值等目标,投资的盈亏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由委托人承担。

    实际生活中还需注意,名为理财实为借贷的情况,双方间虽然签订的是《委托理财协议》,但协议中明确约定,受托人保证委托人本金安全,并承诺每年支付固定收益,这种情况下协议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本质上已经构成了民间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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