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法院:一人公司无法清偿债务,股东也要“背锅”

  发布时间:2025-10-15 10:44:55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凭借设立门槛低、运营形式简化的优势,成为不少创业者开启事业的首选。然而,便利背后往往潜藏着特殊的法律风险,当公司无力清偿债务时,股东可能要对公司债务“买单”。近日,桐柏县法院审结的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就为广大创业者敲响了警钟。

    基本案情

    某石油井下作业分公司因某技术公司拖欠工程款,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某技术公司向石油井下作业分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判决生效后能拿回欠款,某技术公司却迟迟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后某石油井下作业分公司又将某技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诉至桐柏县法院,请求判决刘某对某技术公司在该案生效民事判决书中所负工程款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某技术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刘某系该公司唯一股东,也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院审理

    桐柏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刘某作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与其个人财产相互独立,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对某技术公司在生效民事判决中所负义务未清偿的部分向某石油井下作业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在何种情况下一人公司的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将举证责任归于股东一方,股东需要举证一人公司财产是否与自己自己的财产独立,如果股东无法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即使主观上没有逃避公司债务的故意,仍可推定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一人公司因为股东单一,缺乏制约制衡,往往出现公司与股东之间财产混同及股东过度控制公司、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情形,因此要求股东承担举证责任,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在此提醒,作为一人公司的股东,务必要做到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完全独立,不要混用账户、人员,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避免陷入“公司欠债,股东买单”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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