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独占抚恤金 婆婆无奈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0-08-05 15:32:34


儿子在煤矿因工伤死亡,矿方将全部抚恤金及赔偿款交给了儿媳,但是儿媳却不把属于婆婆的那部分给婆婆,84日,唐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儿媳郝某支付给婆婆陈某现金40000元整。

2007317被告郝某的丈夫杜某在黑龙江省一煤矿工作期间因工伤抢救无效死亡,后经郝某和煤矿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矿方一次性赔偿杜某的亲属抚恤金、老人赡养费、子女抚养费、妻子生活费等费用共计277000元。郝某领取该款后,婆婆陈某多次向儿媳郝某追要自己应得的部分,郝某拒付,为此陈某诉至法院,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在审理过程中,郝某认可上述款项由其本人领取。经调解也同意一次性支付给陈某现金40000元。后郝某反悔并外出下落不明。法院于2009626发出公告,限被告于60日内来院参加庭审,现已逾期,被告仍未到庭。

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丈夫在煤矿工作期间因公死亡,矿方一次性支付现金277000元,其中由原告应得份额,被告全部领取,拒绝支付给原告。现原告主张自己应得的份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法院应予支持。双方在法庭调解时已达成调解意见,后被告又拒付,被告的做法明显欠妥,因此被告应按双方的调解意见支付给原告现金40000元为宜。案经调解无效,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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