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亏了杨法官,我们才能顺利拿到赔偿款。”2025年10月14日,一案件当事人专程来到唐河县人民法院,为执行干警杨小甲送上鲜花和锦旗,对其尽职尽责、高效执行表示感谢和认可。
2024年8月27日,原告郭某驾驶电动车与被告宗某(事故时未满16周岁)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两车受损、郭某受伤。经相关部门认定,被告宗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件经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方(宗某的监护人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郭某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然而,判决生效后,被告张某并未主动履行赔偿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干警杨小甲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张某不仅未报告财产,反而玩起了“躲猫猫”,行踪不定,致使案件执行陷入僵局。唐河县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对其名下财产进行全面查控,除扣划少量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尽管案件暂时“终本”,但执行干警却始终密切关注此案,利用节假日等关键时间节点摸排线索。2025年国庆节期间,执行干警通过走访了解到被执行人张某已返回老家过节。获此信息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组织执行力量,迅速赶赴现场,成功将被执行人张某带回法院。
拘留期间,执行干警杨小甲耐心细致地对被执行人及其家属进行沟通疏导,反复释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将面临的法律后果,以及纳入失信、限制消费对其个人征信、生活出行带来的严重影响。在执行干警情理法的多重疏导下,被执行人张某及其家属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表示愿意积极筹款解决问题。
最终,在执行干警的主持下,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张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张某一次性向郭某支付赔偿款7万元,双方纠纷就此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