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晚报》报道: “好意同乘”出事故,赔偿责任咋划分

发布时间:2025-10-16 17:11:31


    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通讯员 朱小旭 梁雅婷

    朋友聚会后好意开车送人,途中因操作不当引发事故致同乘人受伤,驾驶人是否需担责?无偿搭乘的“好意同乘”能否减轻赔偿责任?近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此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2年5月的一个晚上,李明(化名)与王强(化名)等好友聚餐后,众人提议去KTV。因王强等人均饮酒,未饮酒的李明主动驾车搭载众人前往。当车辆行驶至邓州市桑庄镇某村时,李明因夜间视线不佳、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撞上道路右侧坍塌地坪,车内5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王强伤势最重,经诊断为多处骨折,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事故后,交警部门出具认定书,认定李明“夜间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操作不当”,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他乘客无责。随后,王强将李明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庭审中,李明辩称已垫付王强大部分医疗费、护理费及转院费,且事故时王强处于醉酒状态,明知自己饮酒仍搭乘,自身存在过错。同时强调,自己是出于朋友情谊无偿搭载,属于“好意同乘”,应减轻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好意同乘”,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减轻赔偿责任(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李明未收取费用,出于情谊搭载,符合“好意同乘”构成要件,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依法应减轻责任。综合考量后,法院最终认定李明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好意同乘”体现互助,安全责任不可免:“好意同乘”是驾驶人善意无偿允许他人乘车的行为,体现互助精神。《民法典》相关规定旨在鼓励善意施惠,但驾驶人仍需对车辆状况、自身驾驶能力尽合理注意义务,确保行车安全。③4

文章出处:2025年10月16日《南阳晚报》W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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