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报道:出借交强险过期车辆 车主连带赔偿

发布时间:2025-10-17 10:36:40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姚烽)将交强险过期的车辆借给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日前,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依法判决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何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避让郭某驾驶的小型汽车时,与马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导致何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在这起交通事故中,何某负主要责任,郭某负次要责任,马某负次要责任。郭某驾驶的车辆系从尹某处借来的,交强险过期,在甲公司投保有商业三者险;马某驾驶的车辆在乙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未投保商业三者险。何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郭某驾驶的机动车系尹某所有,郭某作为实际侵权人,依法应对何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尹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对该车辆负有管理责任及投保交强险的义务,因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导致何某无法从交强险范围内获得赔偿,故尹某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与郭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马某驾驶的机动车在乙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未投保商业三者险。何某的各项损失共计167617.86元。法院依法判决,由郭某、尹某在交强险限额内共同赔偿何某77897.05元,由乙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何某77897.05元;超出交强险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甲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20%的赔偿责任,由马某承担20%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郭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提醒:机动车一定要依法投保交强险,并注意保险期限,切勿因小失大。②

文章出处:2025年10月17日《南都晨报》C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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