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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高尚 程远景)在美容店接受美容服务,脸部发生红肿。日前,方城县人民法院赵河法庭审理了这起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据了解,原告赵某在被告刘某经营的方城县某美容中心购买了脸部护理美容服务,赵某接受服务后脸部产生不适红肿,刘某向赵某提供一个月左右用量的蓝酮肽精华霜和精华液抹脸进行修复,但并未达到预期效果。5月19日,经方城县人民医院诊断,赵某“右面部为色素减退斑”。经多次协商未果,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赵某到被告刘某经营的美容中心接受美容服务,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刘某经营的美容中心系经登记注册成立具有提供生活美容资质的机构,其与赵某达成服务合同,应当对相应风险进行提示告知并保障服务的质量与安全。赵某在接受服务过程中面部产生不适症状,刘某仍寻求美容修复,未建议赵某进行就医治疗,故赵某脸部损伤与刘某的美容服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刘某赔偿赵某相应损失。
承办法官提醒:美容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时,应切实履行风险提示义务,保障服务质量与安全,一旦消费者出现不适,需及时建议就医而非仅靠内部修复;同时,消费者在选择美容服务时,要谨慎选择有资质的机构,遭遇权益受损时,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③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