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社旗县人民法院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成功化解了一起涉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促使对簿公堂的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并就剩余货款支付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不仅有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司法在护航营商环境中的积极作用。
2024年9月,河南某公司与南阳某设备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由河南某公司向南阳某设备公司就某高速项目提供设备,双方并就工程设备、软件、线材的采购、供货、设备维护、付款节点等事宜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河南某公司依约完成供货,但南阳某设备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款项迟迟未能支付。河南某公司经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社旗法院,并向法院申请了诉中财产保全。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该案不仅涉及两家企业,还影响重点工程推进,若处理不当将加剧企业经营负担,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承办法官薛梦蕾当即决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优先尝试调解,实质化解纠纷。他仔细审阅卷宗、梳理案情,并联系双方当事人,深入了解案情细节和核心诉求。沟通中,双方各执一词。原告河南某公司认为,自己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货物的交付,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至95%的合同价款。被告南阳某设备公司则认为,虽然大部分货物已送达,但由于受工程项目进度的影响,部分设备尚未安装调试完成,原告的合同义务并未全部履行完毕,因此95%的付款条件尚未完全达成,且自身因上游款项未收回导致资金紧张,无法一次性支付,案件陷入僵局。
面对僵局,承办法官耐心梳理争议焦点,一是原告合同义务履行的认定标准,二是被告应付货款的具体金额。经过调查核实,原告确实存在部分设备未安装完成的情况,被告也因资金困难未能足额支付货款。对此,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从法理与实际出发破解僵局。
调解中,承办法官一方面从法律角度向双方耐心释明关于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厘清双方的权利义务,引导当事人理性看待合同履行中的瑕疵和现实困难;另一方面,从情理和长远合作角度出发,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共渡难关,并指出诉讼和保全虽能暂时保障一方权益,但耗时耗力,且可能影响被告企业的正常运营及声誉,不利于根本解决问题,若能达成调解,既可快速实现原告的资金回笼,也能缓解被告的付款压力,维系合作关系,实现双赢。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被告南阳某设备公司主动向原告河南某公司支付了10万元货款,并就剩余款项的支付金额及具体日期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原告随即申请解除了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一场可能影响企业发展的纠纷得以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