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法院:融合法理情,寻求劳资权益最大公约数

  发布时间:2025-10-21 10:54:43


    劳动者张女士于2012年入职某公司,从普通工人逐步晋升至主管岗位,月薪由3000余元提升至7000余元。然而,在长达十余年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始终未依法与张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缴纳养老保险费。

    这一关键保障的缺失,直接导致张女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为此,她在申请劳动仲裁未获支持后,向法院提起第一起劳动争议诉讼,要求公司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此后,张女士又以公司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及高温补贴为由,在仲裁未被受理后再次提起诉讼。两起案件虽诉求不同,但均源于同一劳动关系,由同一法官承办。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敏锐把握两案内在关联,找准“一揽子”化解纠纷的契机。特别是在被告公司对第一案判决提起上诉、第二案进入审理阶段的关键时期,法庭并未就案办案、孤立处理,而是将两案统筹考虑,开展多轮细致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官充分考量案件特殊背景:一方面,张女士在公司连续工作十一年,其诉求于法有据、于情可悯;另一方面,被告公司面临经济下行压力,经营困难,已处于停产整顿状态。法庭以此为突破口,通过反复沟通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既让公司认识到未缴纳社保是纠纷根源,应承担法律责任,调解有助于其从讼累中解脱;也让劳动者理解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调解结案可避免判决后的复杂执行程序,更快实现权益。

    最终,在法官不懈努力下,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全面和解协议,成功实现两起劳动争议“一揽子”化解。第一起案件上诉人主动撤回上诉,第二起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劳动者如期获得赔偿,所有争议彻底终结,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本案是邓州法院运用“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实质性化解劳动争议的生动实践。法官在纠纷处理中注重法、理、情的有机融合,致力于寻求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尤其在当前经济环境下,这种灵活务实的纠纷解决机制,对平衡劳资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法官借此提醒: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劳动法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这既是法定义务,更是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基石;劳动者应增强维权意识,密切关注自身社保缴纳状况等合法权益,及时维权,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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