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亲生女儿托付给兄长一家抚养长达十一年,其间未支付任何费用,代养结束后,伯父伯母能否向孩子生父追索经济补偿?近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为这段长达十余年的代养关系画上法律句号。
基本案情
原告孙大山与李小花系夫妻,孙大山与被告孙小茹、孙小强为同胞兄弟姐妹关系,小芳系孙小强的亲生女儿。2012年2月,经被告孙小茹说合,小芳开始由孙大山、李小花实际抚养,日常生活中称二人为“父母”。
2023年,因家庭矛盾,小芳被其生父孙小强接回。孙大山夫妇认为,其作为伯父、伯母,对小芳无法定抚养义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小强、孙小茹共同支付十余年来的抚养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孙小强作为小芳的生父,依法负有抚养义务。原告夫妇长期代为抚养小芳,实际承担了本应由孙小强负担的抚养支出,为其免除了相应经济责任,故孙小强应当予以补偿。
被告孙小茹在案件中仅作为亲属间的“说合人”,并无证据表明其曾作出承担抚养费的明确承诺,且其本身无法定抚养义务,因此法院判定孙小茹不承担补偿责任。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法院认为,原告在抚养过程中亦获得了情感慰藉与亲情回报,故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综合考虑当地生活水平及实际抚养情况,最终判决孙小强向孙大山、李小花支付补偿款5万元。
法官说法
法官指出,监护职责可以委托他人行使,但此类委托仅改变抚养方式,并不导致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转移或消灭。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系法定义务,不因婚姻关系变化或抚养形式改变而免除。
本案中,孙小强将女儿委托给兄长抚养,但其作为父亲的法定责任并未转移。法官提醒,“生而不养”有违公序良俗,“养有所教”是为人父母的基本责任。父母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为子女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身心关怀与物质保障。(本案中当事人均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