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杀”作为极具隐蔽性的交通危险行为,常因瞬间疏忽酿成安全事故,轻则造成车辆损坏、人员轻微受伤,重则引发重伤甚至死亡的悲剧。10月21日,社旗县人民法院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成功化解一起因“开门杀”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当庭履行赔偿义务,既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以司法实践敲响了交通安全的警钟。
2022年11月,赵某驾驶小型轿车搭载冯某行驶至社旗县某路段时临时停车,乘车人冯某未观察后方来车情况,贸然开启车门准备下车,恰好与沿该路段正常行驶的张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冯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赵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张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某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9000元。赵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2025年9月11日,张某将冯某、赵某及某保险公司一并诉至社旗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郭龙娇、法官助理张益境仔细查阅卷宗材料,梳理案件争议焦点。考虑到该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判决虽然简单,但可能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不利于受害人尽快获得赔偿,于是决定优先采用调解方式化解纠纷。调解初期,双方情绪较为激动:张某认为自身无过错却遭受身体和经济损失,要求足额赔偿;冯某、赵某、某保险公司则对张某提供的证据、赔偿金额均存在异议,双方僵持不下。
面对这一局面,承办法官没有气馁,而是采取了“背对背”调解法,分别与各方沟通。承办法官首先向各方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及责任划分原则,告知冯某作为乘车人同样负有安全注意义务,赵某作为驾驶人亦需承担相应监管责任。随后,承办法官结合类似案例,耐心分析利弊,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一方面劝说张某结合现有证据合理主张赔偿诉求;另一方面督促冯某、赵某正视自身责任,积极配合调解,同时与保险公司沟通,协调其简化理赔程序,最大限度保障受害人权益。经过多轮沟通协商,各方终于达成共识,签订调解协议: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共计9000元(已扣除先行赔付的9000元)。协议签订当日,某保险公司当庭足额履行了赔偿款,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本案的成功调解既化解了当事人的纠纷,更以真实案例敲响了交通安全的警钟。生活中,乘车人随手开门引发的“开门杀”事故屡见不鲜,本案中冯某的行为便是典型,看似微小疏忽却暗藏重大安全隐患。在这类事故中,乘客因开门肇事,造成的损失是可以通过车辆的保险来理赔的。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出部分可由商业三者险补充赔付,剩余损失再由侵权人按责任比例承担。交通安全无小事,在此呼吁广大交通参与者,下车前务必养成“先观察、慢开门”习惯,可采用“荷式开门法”保障安全,同时提醒同车人员规范操作,共同守护道路通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