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法院:协议跟爸,实际跟妈!这笔抚养费谁来出?

  发布时间:2025-10-22 09:02:30


    夫妻离婚时约定孩子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却因种种原因孩子实际由另一方直接抚养,这种情况下抚养费该如何主张?

    基本案情

    孙某与赵某婚后生育有一子(小孙),2022年5月,孙某与赵某通过法院达成离婚协议并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小孙跟随父亲孙某共同生活,孙某不要求小孙母亲赵某支付抚养费。实际上,小孙随父亲生活一年多后,为方便小孙学习生活,2023年7月开始小孙便跟随母亲赵某共同生活了。赵某认为孙某作为小孙父亲,两年零两个月以来未履行抚养义务、未支付小孙的抚养费,便一纸诉状将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支付两年多以来小孙的抚养费,并继续支付抚养费至小孙大学毕业。

    法院审理

    桐柏县法院吴城法庭受案后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本案中,孙某与赵某在协议离婚时虽对小孙的抚养进行了协商,并约定儿子随父亲孙某生活,但小孙实际均随母亲赵某生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同时也约定了小孙的抚养费不要求母亲赵某承担,因此,依照法律规定,孙某应承担小孙跟随赵某生活期间的抚养费。

    对于应抚养费的数额,虽然孙某提供了其为小孙购买的学习用品、生活用品、衣物、为小孙的医疗费支出、微信转账等支付抚养费的凭证,但结合河南省2023年、2024年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以及赵某为小孙学习、生活、医疗等实际支出费用,法院认为孙某对小孙的抚养费支出不足以满足小孙的日常学习、生活、医疗的实际需要,未能达到河南省全省居民的平均消费支出水平,因此法院结合孙某提交的支付抚养凭证、参考河南省近两年人均消费支出和小孙的实际消费需要,法院酌定孙某再支付小孙近两年零两个月抚养费6000元,并自起诉之月开始支付小孙抚养费每月800元至小孙年满十八周岁止。

    法官说法

    一、抚养费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父母离婚时虽约定子女由一方抚养,但“抚养权与实际抚养分离”的情形也时有发生,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因抚养权归属而免除,不随子女生活的一方仍有承担子女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二、抚养费的范围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需要指出的是教育费的范围主要是未成年子女以及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在校期间所需的学费、书本费及必要的教育项目支出,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如补习班、兴趣班、择校费等,通常不被计算在教育费范畴,应由父母协商确定。

    三、抚养费的计算标准

    抚养费的数额,从保护子女利益角度出发,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三大因素进行考量。对于不随子女生活的父母一方与子女居住地不一致,且子女居住地消费水平明显高于父母一方居住地消费水平的,应着重考虑子女需求,参考当地的生活水平计算子女抚养费。

    法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双方应自觉遵守约定,将“父母合作”的理念进行到底,放下彼此的成见,正确履行职责,要以孩子健康成长为首,努力为其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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